“写入起诉状,不违背社会通常规范”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幼儿园园长未经家长同意,将此前保存的个人信息写入起诉状并提交法院的行为,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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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Park Yeongjae大法官)近日在对因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被起诉的幼儿园园长A某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判处5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A某于2022年6月以名誉侵权为由,对曾是幼儿园家长的B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被控未经同意使用B某个人信息而被移送审判。A某所使用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是在2021年3月B某子女入读幼儿园时,以“幼儿学费补助金申请”等为目的收集并保存的信息。


此前,一审和二审均认定A某有罪。下级法院审判庭称,“很难认为该行为属于最初收集目的范围内的行为,而且也存在向法院进行事实查询等合法替代手段”。不过,二审接受了量刑不当的主张,判处比一审100万韩元罚金更低的50万韩元罚金。



但韩国大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认定。合议庭判示称,“有充分余地认为,A某的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第20条规定的社会通常规范”,并指出,“被告人在取得B某同意后合法获得了姓名和住址,且不存在在获取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或侵害其他法益的情形”。同时补充称,“相关信息虽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可能显著侵害私人生活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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