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贸易协会发布《在美国关税浪潮中生存实务指南第3篇》
建议新签合同时预先设计“关税特别条款”并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易条件
建议发生争议时分阶段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而非诉讼
尽管美国联邦法院已就“对等关税”作出违法判决,但美国政府仍通过《贸易法》第122条、第301条等维持高关税基调,导致对美出口企业面临的贸易环境不确定性持续存在。因此,有观点提出,除政府层面的谈判外,企业也应自行审查贸易合同,并建立争议应对体系。
韩国贸易协会国际贸易通商研究院30日发布了题为《在美国关税浪潮中生存:实务注意事项与应对战略第3篇:合同及争议管理》的报告。该报告介绍了对美出口时可用于尽量减少不确定性的贸易合同审查要点,以及在发生争议时可运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制度,即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报告建议,企业应区分既有合同与新签合同开展风险管理。对于已经在履行中的既有合同,应优先审查以下事项:▲交易条件下关税由谁承担,▲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包含“征收关税”“法令变更”,▲价格调整与重新谈判条款,▲关税退税款归属标准,▲争议解决程序等。报告指出,尤其是在交易价格固定的情况下,仅因征收关税导致成本增加,通常难以免除合同义务,因此必须确认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包含政府措施、关税征收或上调、法令变更以及进出口限制等内容。此外,报告还提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额外关税的承担主体以及关税退税款的处理标准。
对于新签合同,报告表示,应事先设计“关税特别条款”,纳入关税变动的定义、价格调整适用标准、费用分担方式、通知期限及证明材料要求、重新谈判与解除程序等内容。报告还补充称,在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易条件时,应积极考虑由买方(进口商)承担进口国关税的方式,以降低卖方(出口商)的行政负担和风险;同时,若出现原产地认定或商品归类错误,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归属。
如果因关税引发争议,报告建议,相较于信息会对外公开的诉讼,应启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报告解释称,关税争议往往伴随供应链关系、企业商业秘密等复杂问题,因此具备程序非公开性和专业性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会更加有效。据此,报告建议,从合同阶段起就分层设计有利于快速、灵活协调争议并维持交易关系的“调解(Mediation)”,以及依据国际公约《纽约公约》可在172个国家执行裁决的“仲裁(Arbitration)”。
Lee Jeonga作为韩国贸易协会高级研究员表示:“美国关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和税率随时都在变化,我国企业若被动应对,风险很大。”她强调:“从合同阶段起彻底管理关税风险,并提升企业自身可控的内部风险应对能力,是在不确定的贸易环境中生存下来的最现实战略。”
另一方面,本次报告是“在美国关税浪潮中生存:实务注意事项与应对战略报告系列”的第3篇,此前已发布美国通关实务与税额计算(第1篇)、对美原产地核验及关税节减战略(第2篇)。本次报告还收录了可在实务现场立即使用的检查清单和标准合同条款示例等内容。此次报告还邀请了律师事务所Gwangjang律师Park Jeonghyeon,以及启明大学教授Oh Hyeonseok参与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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