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居留资格时未说明违法事实
法院:“会向《出入境管理法》和《国籍法》的执行释放错误信号”

一名曾使用他人名义护照入境韩国的中国籍人士,起诉要求撤销韩国法务部不予批准其归化的处分,但最终败诉。法院认为,其多次未如实说明身份不一致等事实,未能满足归化条件中的“品行端正”要求。

首尔家庭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家庭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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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29日报道,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庭由首席法官 Gong Hyeonjin 审理中国籍A某起诉法务部长官要求撤销国籍申请不予批准处分一案,驳回了原告诉求。


A某于2003年使用他人名义护照,以产业研修生身份入境,后在大邱一家企业工作,约5个月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此后其在首都圈非法滞留,虽在收到出境命令后自行出境,但当时也未说明真实身份。


A某于2012年以本人名义再次入境,并持续在韩国居留。此后其与韩国人结婚,自2019年3月起以婚姻移民(F-6)资格在韩国居住。


A某于2021年申请适用于配偶为韩国人的外国人的简易归化程序,但法务部未予接受。法务部认为,其过去使用他人名义入境的事实,违反了《国籍法》规定的归化条件中“品行端正的要求”。


A某在诉讼中称,“我承认22年前曾有一次使用他人名义护照入境韩国的错误”,但同时主张,“此后我系正常入境,自2012年以来一直未再违法,并持续维持婚姻生活和经济活动。”据此,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法务部的不予批准处分。


不过,合议庭认为,考虑到维护归化制度公正性及出入境秩序这一公共利益,法务部的判断并无不当。


合议庭指出:“A某多次申请延长及变更居留资格时,尽管表格中有填写是否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相关事实的项目,但其并未申报。”并称,“直到归化申请调查过程中,才确认其曾使用他人名义护照的事实。”


合议庭接着表示:“A某使用他人名义护照,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并规避了《国籍法》相关条件的适用。”同时指出,“如果国家对使用假护照表现出模糊态度,可能会向《出入境管理法》和《国籍法》的适用与执行释放错误信号。”



合议庭综合考虑认为,A某仍可凭婚姻移民资格继续在韩国居留,仅凭此次处分并不会使其生活基础面临较大丧失风险,且今后仍可再次申请归化许可,因此驳回了A某的诉求。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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