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自己的地”……侵占他人土地94平方米的楼主下场
侵占他人土地94平方米新建建筑
一审、二审“占有20年,承认所有权”
大法院“并非失误……不适用取得时效”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不能仅以建筑物大幅侵占他人土地并已过20年为由主张所有权。判决旨在指出,若侵占面积已超过通常施工失误的范围,则应视为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明知是他人土地仍擅自占有,因此不能认可取得时效。
据法律界29日消息,韩国大法院(审判长Shin Sukhee大法官)在土地所有人A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以及建筑物所有人B某提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反诉再审上诉案中,撤销了原审支持B某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B某于1993年购入坡州市一块土地(76平方米)并新建建筑。此后,在相邻土地(106平方米)所有人去世、其子A某继承该土地的过程中,查明B某的建筑并非建在其原有土地上,而是竟然侵占了A某土地中的94平方米。
对此,A某提起诉讼,要求B某返还相当于拖欠租金的不当得利;B某则反诉称,“我已和平、公开占有20年,依据《民法》该土地已归我所有”,要求转移所有权登记。其依据的是《民法》上的占有取得时效制度,即以“所有意思”和平、公开占有不动产满2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
一审和二审均采纳了B某的主张。法院认为,B某自1993年起一直推定为以为该地属于自己而占有,因此占有取得时效已经完成,判决A某应转移土地所有权。
但韩国大法院认为,B某从一开始建房时就应当知道那是他人土地,因此推翻了原审。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如建筑物侵占他人土地的面积大到超出通常可能发生的施工误差范围,就应认定建房人知晓侵占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以为是自己土地”的所有意思(自主占有)不成立,因此不能认可占有取得时效。
合议庭说明发回重审理由称:“B某建筑侵占的面积(94平方米)已超出通常施工误差范围。更何况,B某在1999年经拍卖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相邻土地过程中,也曾承认该建筑位于他人土地之上,因此不能认定其属于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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