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发布消费者预警
以分期付款、租赁车辆作抵押收取停车费
最高年利率达229%等非法高利贷猖獗
以分期付款或租赁车辆作抵押放贷后,再额外收取停车费等费用、实际上获取高利息的新型非法高利贷近期猖獗,金融监督院已向消费者发布“注意”预警。
金融监督院25日提醒金融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称近期有关先控制债务人车辆作为抵押、再收取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利息的变种非法高利贷举报接连出现。
今年1月至本月,金融监督院共受理相关举报12件。按月份看,1月1件、3月2件、4月1件,5月和6月分别为4件,近期举报呈增加趋势。
这些非法放贷者通过直接接收并占有摩托车或乘用车等方式取得抵押物。此后,除约定利息外,还另行索要停车费、上门费、移动费、手续费等各种附加费用,收取了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利息。
根据《放贷业法》,凡与放贷有关、由放贷业者收取的费用,不论名称为何,均计入利息。调查显示,受害案例中的贷款金额为250万韩元至3000万韩元,若将先行扣除的费用以及停车费、上门费等折算为利息,年利率从27%至最高229%不等。
其中一宗案例中,放贷者以乘用车作抵押出借250万韩元时,预先扣除了4万韩元先付利息、每月35万韩元停车费以及8万韩元上门和移动费用,共计47万韩元。车主实际到手仅203万韩元,折算成年化利率高达225.6%。
还有案例确认,放贷者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驾驶抵押车辆。在此过程中,车辆价值下跌,且产生了违章停车罚款和通行费,但相关费用仍需由车辆所有人即债务人承担。
针对分期付款车辆和租赁车辆特点实施的非法催收也在发生。放贷者威胁债务人称,要“把提供抵押一事告知分期金融公司或租赁公司,让你被起诉”。
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能作为抵押物。分期付款车辆若在未经抵押权人即分期金融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交付给放贷者,也可能构成隐匿抵押物或妨害权利行使,债务人同样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受害者中,30多岁共有6人,数量最多;60多岁2人,20多岁、40多岁和50多岁各1人,几乎遍及各年龄层。居住地区方面,京畿5人、首尔3人、仁川1人等,首都圈占多数,但大邱、庆南和光州也各确认有1名受害者。
金融监督院说明称,即便是已登记的放贷业者,也不得收取超过年利率20%的利息;若年利率超过60%,则本金和利息均属无效。对于已 확보证据材料的举报案件,正通过为债务人指定代理人、出具无效确认书等方式推进受害救济措施。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无论名目是停车费、上门费还是手续费,只要是放贷业者就贷款相关事项向借款人索取的费用,均计入利息。”并称,“如怀疑是非法车辆抵押贷款,应积极向金融监督院或侦查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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