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施行令》修订案获表决通过
将于30日公布并立即施行

今后,所有持有库存股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披露从库存股持有现状,到处置·注销计划及履行情况等信息。以库存股为标的发行交换债券也将被禁止。


金融委员会23日表示,国务会议已表决通过包含上述内容的《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施行令》修订案。这是根据3月修订的《商法》宗旨,对下位规范进行后续完善,以防公司随意运用库存股。该施行令将于30日公布并同步施行。


修订后的施行令首先将披露义务扩大至所有持有库存股的上市公司,要求其披露持有现状和处理计划。据此,股东可通过营业报告书等,确认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库存股持有与处置计划详细内容。此前,仅对持有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库存股的上市公司,课以披露持有现状及处理计划的义务。


与此同时,围绕《商法》修订的监管完善工作也已推进。随着以库存股为标的的交换债券发行被全面禁止,修订后的施行令及下位规定中相关条款也被删除。此前,以库存股为标的发行交换债券的做法接连被滥用,事实上成为规避规则的经营权防御手段。


此外,施行令还纳入如下内容:信托业者在以取得库存股为目的的信托合同期限内,不得处置库存股;信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须返还给委托公司。另规定,因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取得的库存股,应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持有处置计划所列持有期限内处置,且不得超过5年。有关在交易所正规市场面向不特定多数进行市场抛售的相关规定,也已从下位规定中删除。



金融监督院根据《商法》和《资本市场法令》修订,对与库存股相关的企业信息披露格式编写标准进行了完善。为便于在营业报告书中轻松确认已获股东大会批准或计划获批的库存股持有处置计划内容,新增了相关填写事项,并要求补充填写库存股最初的取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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