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Lee Chanjin:“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也希望与金融监督院共享保险欺诈信息”
“治理结构改革方案将在KB金融短名单公布前出台”
“企业内部贷款,希望纳入总负债本息偿还比率体系,但……需谨慎”
“迁往地方等于让现场监管离开现场”表示反对
金融监督院院长Lee Chanjin于22日表示:“为防止实报实销型医疗保险欺诈,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也对与金融监督院交换(诊疗)数据持积极态度。”他是在回应外界有关因机构间信息交流不顺畅,导致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组织化、高度化保险欺诈的批评时,作出上述说明,称如今已逐步建立起与政府部门及机构的协作体系。
Lee Chanjin还表示,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方案将在下月3日KB金融集团会长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公布6人短名单之前出台。此外,他提到,希望将三星电子、SK海力士等企业的内部贷款纳入总负债本息偿还比率体系,但现实中并不容易。对于金融监督院迁往地方一事,他表示反对,称“现场就在这里(首尔),还能让我们去哪里”。
Lee Chanjin当天在首尔汝矣岛总部举行月度记者座谈会,并作出上述表态。
以下是与Lee Chanjin的一问一答。
-你曾表示治理结构改善方案可能于今年10月左右实施,这一判断是否仍然有效?KB金融会长选任程序已经启动,如果改善方案在此之前公布,是否可以要求KB金融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政府内部已上报最终方案。可以认为该方案会在下月3日KB金融公布短名单之前发布。这是已经确认的事项。发布工作将由金融委员会负责。新制度的立法工作预计将在国会常任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推进。之所以共享这一时间安排,不仅因为控股公司会长选任,还因为多家银行行长的选任程序也即将展开。据我了解,有关(控股公司会长)三连任等事项的实务工作也已收尾。
-半导体企业周边地方房价正在上涨。金融当局层面对企业内部贷款管理持何种看法?
▲事实上,我们确实思考过,企业福利领域能否与金融总负债本息偿还比率系统联动。从主观意愿上说,我希望能这样做,但在资本主义体制下,也必须考虑现实限制。在 확보担保时,有出具保证书和设定抵押权两种方式,后者在技术上存在将(内部贷款)部分纳入总负债本息偿还比率的空间。金融委员会方面对此较为谨慎。内部贷款对市场会产生多大影响,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讨论,但我个人认为,(就设定抵押权相关的总负债本息偿还比率联动而言)当局仍有部分政策选项。我认为,为了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监管,但由于我不是决策者,只能表示目前无法作出决定。
-金融监督院表示将发挥保险欺诈通用平台作用。但也有说法称,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等公共机构与民营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困难。有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疗养医院回扣返现(诊疗费返还)在整个保险欺诈中所占比重不过是冰山一角。对于保险欺诈和非法私金融,金融监督院将发挥通用平台作用,尽快启动应对体系。利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伪造实报实销型保险诊疗记录的欺诈案件频繁发生。我们需要对疗养机构、医院等掌握的健康保险疗养给付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核验,目前已与国民健康保险方面建立协作体系。事实上,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都希望与金融监督院交换数据。相较之下,与警方建立有机合作关系更为重要。我们计划把已建立的打击电话诈骗跨政府协作平台,按保险欺诈不同领域进行扩展,并构建统一管理体系。相关人工智能系统正在开发中,平台也在规划之中。
-关于公共机构迁往地方的讨论再次升温。金融委员会似乎很可能迁往世宗,金融监督院内部是如何讨论的?是否存在部分员工迁移、总部仍留在首尔这样的折中方案?
▲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为此苦恼。如果真的到了必须迁移的时候,我们(金融监督院)届时再表明立场即可。即便不是以金融监督院管理者身份,而是作为普通市民来看,(关于迁往地方的讨论)也很奇怪。施工现场监管难道要离开现场,去别的地方吗?这种认识现在依然没有变化。我认为,政策也属于常识范畴。
-为提高金融公司制裁程序效率,是否正在与金融委员会讨论相关内容?对于香港H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股票挂钩证券(Equity Linked Securities)制裁力度问题,想必也有不少考量。
▲金融监督院会向金融委员会提交一种行政处分方案。罚款无论怎么降,都没有办法降到1.4万亿韩元以下,因为那将超出授权范围。金融监督院此前重点考虑的是,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初期的首个案件,但当时并没有具体指引。(不完全销售案件)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指导期内,而且最高法院有判例认为,在缺乏具体指引的情况下,如果相关方已为履行义务作出努力,就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虑这一点后,我们将金额修正为约6000亿韩元并上报(金融委员会)。金融公司围绕消费者损失所作的自救努力,必须在制裁裁量中得到充分反映。我理解《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度宗旨,本来就是要对此进行平衡考量,因此,对于事后将其解读为(金融监督院与金融业之间)不恰当交易,我个人并不认同。
-你在去年国政监察中曾表示,认同有必要统一相互金融监管体系。相互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贷款规定违规事件仍在持续发生,今后在相互金融监管方面,需要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事实上,我对于应实行同等监管这一立场完全没有变化。大家应该都看到了JR Global REITs事件。很多领域几乎没有监管体系,或者监管已流于形式。对于这一问题,我一直有一种意识,即应从跨政府层面进行检查。至于地方选举结束后推进新村金库监管体系改革,我记得这是去年就已确定的事项。至于政府将如何推进,媒体也不妨继续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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