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产业安全保健法》“安全义务”的企业,反遭劳动法“认定用人单位属性”回旋镖打击
“作业环境等难以独立决定”
中央劳动委员会认定总包方介入不可避免
“履行法定义务即被认定具备用人单位属性”
经营界忧虑谈判范围可能扩大
为预防产业灾害,总承包方履行法定义务,反而被用作认定其对分包工会负有谈判义务的依据,经营界负担正在加重。随着《工会法》修正案(黄信封法)施行后,劳动主管部门接连在产业安全相关事项中认定总承包方具有雇主身份,围绕雇主身份认定范围,劳动界与经营界的解释分歧也在扩大。
据业界22日消息,中央劳动委员会近日在POSCO与金属工会·Plant Construction工会、韩华海洋与Wellive支会相关案件中,接连认定总承包方具有雇主身份。中央劳动委员会在POSCO案例中判断,在消除危险因素、安装安全设备等产业安全相关事项上,POSCO实际行使了支配权和决定权。由于相关措施难以由分包企业单独推进,因此总承包方介入不可避免,这成为判断依据。
在韩华海洋案中,中央劳动委员会也认定韩华海洋具有雇主身份。虽然具体认定范围仍需待裁定书公开后才能确认,但业界普遍解读为,厨房、洗衣房、通勤班车等设施设备改善若无总承包方批准,实际上难以推进,这一点被纳入了考量。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劳动主管部门并非因为总承包方直接介入分包劳动者的工资或人事管理而作出认定,而是认为其在产业安全、工作环境、福利设施等分包企业难以独立决定的领域实际施加了影响力。
目前,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和《重大灾害处罚法》等规定,经营者即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对方提供劳动,也负有为预防产业灾害而改善工作环境的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依据《产业安全保健法》履行营业场所安全义务的结果,反而可能在黄信封法框架下被认定具有雇主身份。经营界担忧,总承包方履行产业安全管理义务被作为认定雇主身份的依据后,分包工会向总承包方提出谈判的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相关人士批评称:“在大型制造设施内运营的承包企业,只要以产业安全为议题提出谈判要求,现实中就很容易被认定存在雇主身份。”他还表示:“如果总承包方履行法定义务被用作认定雇主身份的依据,企业负担可能加重。”
除此之外,经营界还担忧,在产业安全领域已获认定的雇主身份,今后可能被扩大适用于工资、福利等经济性劳动条件相关议题。尤其是,如果连总承包方也难以直接决定的事项都被认定负有谈判义务,其责任范围可能被过度扩大。相反,劳动界认为,总承包方应就其实际施加影响力的整体劳动条件承担谈判责任,工资上涨等经济诉求同样可以成为谈判对象。
今后在谈判过程中,若围绕工资等经济议题发生争议,预计劳动委员会和法院将继续作出进一步判断。钢铁业界相关人士表示:“现有劳动委员会判断中涉及的议题是产业安全部分,在产业安全方面认定雇主身份是成立的。”他同时称:“但是否包括工资,仍需进一步解释,今后地方劳动委员会或中央劳动委员会可能还需作出追加判断。”韩华海洋方面也表示:“目前仍难以判断是否涵盖工资,还是仅限于安全和业务指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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