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治疗4个月后再次住院时未遵守程序
“本应重新办理住院手续……需由2人申请”

一名此前在精神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被转至其他医院接受近4个月治疗后,在返回原医院过程中未重新履行法定住院程序,被认定为侵犯人权。


国家人权委员会22日表示,已建议该精神医疗机构院长就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出院程序开展岗位培训。该院曾在患者完成转院治疗返回后,未经过单独住院程序便让其再次住院。委员会还指出,若患者申请出院,院方应立即办理出院措施。


在首尔一家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患者为接受检查,躺在病床上在病房间移动。与本文无直接关联。Heo Yeonghan记者

在首尔一家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患者为接受检查,躺在病床上在病房间移动。与本文无直接关联。Heo Yeonghan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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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向人权委提出申诉称,自己仅凭1名配偶的同意就被不当强制住院。根据《精神健康福利法》,只有在2名以上保护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有精神健康医学科专科医生诊断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保护住院。对此,院方主张,患者当时处于保护住院状态,后因治疗肺炎转至其他医院,之后只是再次返回,保护住院状态始终持续,因此无须重新取得保护义务人的同意。


人权委调查结果显示,申诉人在约4个月期间内曾在3家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人权委认为,鉴于转院期间已超过1个月,原有住院应视为已经终止,因此应重新履行新的住院程序。委员会还援引国立精神健康中心《依据〈精神健康福利法〉的入院、出院程序指南》作为依据,其中规定转院期间达到30天以上时,应按出院处理。



人权委最终指出,院方未履行相关程序,仅凭1名监护人的同意便让患者再次住院,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人权委相关人士表示:“申诉人在返回精神医疗机构时,其配偶曾再次向精神健康医学科专科医生表明住院意愿,因此应视为申诉人在转院过程中已经出院,之后属于重新住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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