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对52家大型专门信贷金融公司与储蓄银行开展咨询
确认存在特定高管责任过度集中,以及重复、遗漏记载问题
在大型专门信贷金融公司和储蓄银行的责任结构图提交期限仅剩约10天之际,结果显示发现了大量不完善事项。经了解,甚至连责任结构图的基本事项都未得到妥善落实,例如在代表理事兼任董事会议长时,未记载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等。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通过研究强化高级管理层责任的方案等,推动制度落地。
21日,金融监督院发布了《大型专门信贷金融公司·储蓄银行责任结构图试点运行现状及今后计划》。金融监督院正以截至下月2日须导入责任结构图的52家机构为对象开展试点运行,其中包括总资产5万亿韩元以上的22家专门信贷金融公司,以及总资产7000亿韩元以上的30家储蓄银行。
金融监督院对参与试点运行的金融公司进行责任结构图咨询的结果显示,发现了以下问题:▲代表理事兼任董事会议长相关建议事项记载不充分 ▲经营管理高管责任过度集中 ▲金融营业相关责任重复及遗漏 ▲责任结构图记载不完善。
首先,此次试点运行中再次原样暴露出此前在金融投资和保险行业责任结构图试点运行结果中被指出的主要不足。具体来看,发现了以下不完善事项:▲建议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装置 ▲无论非常勤董事是否常勤、内部董事是否拥有专决权限,均有必要结合实际管理、监督权限等进行责任分配 ▲当上下级高管业务一致时,应向上级高管分配责任等。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在代表理事与董事会议长由同一人兼任时,必须建立包括防止利益冲突方案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装置。”
也存在向特定高管赋予与其本职工作关联性较低责任的情况。A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除承担人事、薪酬等本职经营管理责任外,还被赋予需要专业性的电算系统运营与管理责任、法定指定责任中的内部会计管理责任,以及资金贷款等金融营业责任,共承担了19项固有责任。
高管责任出现重复和遗漏的案例也被大量发现。B公司在分别向信贷审查部门负责人及2名营业负责人分配信贷审查相关责任时,记载方式使人难以区分各高管在信贷审查责任及管理措施上的差异。C公司向3名高管分配其所辖部门产品中内容相同的资金贷款业务相关责任时,遗漏了部分高管在产品企划及移交前后续管理相关责任的细节内容。
还有一些案例对责任细节内容和管理措施义务等表述含义不明确,或记载了与责任无关的内容。此外,多家公司对管理义务的记载仅停留在与责任细节内容“同义反复”的程度,或按个别业务层级进行撰写。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鉴于此次咨询确认了大型公司存在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预计今后计划导入责任结构图的中小型公司等在实务上也将面临困难。我们将在不损害制度实效性的范围内,减轻金融公司的负担,并研究强化高级管理层责任的方案等,努力推动制度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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