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审核标准变更须强制告知并公示……减少拒赔与纠纷
金融监督院,行政指导22日实施
变更保险金支付标准时
公示依据、内容、时间点及联系方式
今后,保险公司在依据大法院、金融及保健主管部门等决定变更保险金审核标准时,必须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建立标准化审议程序。此举有望缓解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减少部分中介和医疗机构利用消费者不了解保险金审核标准已变更这一情况,诱导其接受高价治疗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21日,金融监督院表示,包含保险金审核标准变更内容公示义务等在内的行政指导将于次日起实施。这是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改善路线图》课题的一环。
此前,即便保险公司因大法院判决、金融监督院纠纷调解委员会决定、金融及保健主管部门的权威解释或行政指导等而变更保险金审核标准,也没有义务事先告知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基于既有赔付惯例接受医院治疗,却在保险金被拒赔后,才得知保险公司已更改保险金审核标准。
首先,保险公司在变更重要审核标准时,必须事先告知消费者。需通过通知消息、应用程序推送等不少于2个渠道,并在官网进行公示。告知和公示内容应包括“重要审核标准变更”的依据与宗旨、变更内容、适用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此外,保险公司应自告知消费者之日起,至少经过3个营业日后,方可适用变更后的审核标准。
同时,还将赋予保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的义务。今后,在变更保险金审核标准时,必须根据必备要求建立标准化审议程序。必备要求包括:▲保险金审核、消费者保护、法务负责人必须参与 ▲由高管级以上人员最终审批,并体现合规监察人的制衡职能 ▲议案提交前,须由消费者保护、法务及保险金审核部门进行事前审查等。据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标准化程序,对可能对消费者不利的变更事项进行告知。
此外,需要向消费者告知的重要审核标准变更事项,必须作为主管高管表决事项处理。此前,关于重要审核标准变更事项的决策者及变更程序等,各家保险公司做法不一。今后,必须遵循以下程序:▲由消费者保护、法务、审核部门对议案进行事前审查 ▲由消费者保护及法务部门高管参与的委员会进行审议 ▲经高管审批并取得合规监察人同意 ▲在官网公示并向消费者个别通知等。
据此,消费者今后将不再像以往那样在医疗行为发生后、保险金被拒赔时才得知赔付标准已变更,而是可在接受医疗行为前通过审核标准变更公示提前获知相关信息。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行政指导实施后,消费者将能够作出更为合理的医疗和保险决策,预计保险金纠纷将会减少。”他还称:“保险公司保险金审核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同时也有望防止部分中介和医疗机构诱导高价治疗的行为,从而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