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名义从同窗处收取1亿韩元,被控诈骗
一审无罪……二审未追加调查即判“有罪”
大法院:“未经直接审理就推翻一审,属违法”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称,一审法院若以难以采信证人陈述为由宣判无罪,二审若要将案件改判为有罪,必须经过追加证据调查程序,例如再次传唤证人到庭并进行直接询问。
据法律界22日消息,韩国大法院(审判长为大法官 Seo Gyeonghwan)近日在因诈骗罪被起诉的 Kim 某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有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
Kim 某被控于2016年欺骗其大学同窗、即受害人称“可以帮你加入保本并保证固定利率的私募基金”,分8次骗取并侵吞1.33亿韩元。据调查,当时Kim 某背负2亿韩元个人债务,收到的钱原本也只是打算用于生活费等,并无实际替对方办理私募基金申购的意愿或能力。
一审判处Kim 某无罪。法院指出,受害人在4年间先后8次汇款,却未要求提供私募基金认购证明或合同,而且投资款并非汇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Kim 某个人账户。法院尤其认为,受害人过去并非没有正常投资经验,却仍以这种方式交付巨额资金,有违常理,因此不采信其关于遭受诈骗的陈述。
但二审却依据相同证据,包括KakaoTalk聊天记录等,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二审合议庭认为,受害人陈述前后一致,且Kim 某每月都以按固定利率计算的“收益金”名义支付款项,因此足以认定存在欺骗行为。
不过,韩国大法院认定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合议庭强调:“如果一审是在直接观察证人的神态与态度后,认定其陈述不具可信性,那么二审要推翻这一判断,必须存在足以令人信服且显著的情形,说明一审判断无法成立。”
法院还指出:“原审即便对一审判断存疑,也不应立即改判,而应通过将受害人再次作为证人进行询问等追加证据调查后,再作出慎重判断。”法院并表示,“在没有追加证据调查的情况下,仅凭一次开庭就认定有罪,属于误解了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以及有关二审审理的法理,并由此对判决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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