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默认虚假自白也属于
滥用辩护权……无法逃避刑罚”
大法官8比5激烈争论
“严惩扭曲侦查的行为”
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判断称,为隐瞒自己实施的酒驾行为,帮助或放任同乘者代为向警方作虚假自白的行为,属于“滥用辩护权”,应予处罚。
18日,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Oh Gyeongmi)表示,在对因违反《道路交通法》(酒驾)及帮助犯人逃避追诉罪名被起诉的A某提起的上诉审中,维持原审作出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的判决。
A某因酒驾被查获后,被控使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向警察谎称“是我开的车”,并接受酒精检测等,从而便利其实施帮助犯人逃避追诉的行为,因此被移送审判。
此前,韩国大法院一直认为,犯人自行逃避追诉的行为属于行使辩护权,不予处罚;但对让他人冒充犯人的所谓“伪造犯人型逃避行为”,则认定为滥用辩护权并予以处罚。本案的争点在于,真犯并非积极指使(教唆)他人作虚假自白,而只是单纯帮助或放任(帮助)该行为时,是否也能以帮助犯人逃避追诉罪论处。
对此,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以8名大法官支持有罪、5名大法官倾向无罪的意见,维持原审对A某帮助犯人逃避追诉指控的有罪认定。多数意见(8人)指出:“若他人为犯人作虚假自白并构成犯人逃避追诉罪,而犯人本人对此予以帮助,则应认定为滥用辩护权,构成帮助犯人逃避追诉罪,现行判例是妥当的。”
合议庭还指出:“虚假犯人的出现,很可能导致对真犯的侦查或审判无法进行,从而对刑事司法机制造成重大障碍。”并称,“如果仅对帮助行为排除处罚,可能导致相关人员恶意利用陈述以逃避刑事处罚。”其宗旨是,不能仅因参与形式属于“教唆”还是“帮助”,就在是否处罚上作出不同判断。
相反,5名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反驳称:“与使他人堕落并制造出新的犯罪人的教唆行为不同,帮助行为只是协助本犯,其本质上是出于自我防御的人性行为。”他们还表示,“将滥用辩护权这一例外法理扩大适用于帮助行为并加以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等。”
此次判决被解读为,再次确认了既有法理的妥当性,即犯人若促成、强化或便利他人为自己作虚假自白或陈述,也可能因滥用辩护权而构成帮助犯人逃避追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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