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也将像储蓄银行一样,把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的限额设为总贷款的20%。对房地产业、建筑业及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的合计限额,则仅允许达到总贷款的50%。
金融委员会17日在例行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合作金融业监管规定》部分修订告示案。
对于长期逾期的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等不良债权,将完善预计回收价值测算体系,以便按风险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在测算固定以下贷款的预计回收价值时,可使用最终担保评估价值的例外范围,仅限于“预计3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且只认可1次。
总资产 대비 净资本比率标准将上调至4%以上,以提高合作社的损失吸收能力。
修订案大部分内容自当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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