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对继承房地产进行事后评估并据此课税时,要求房地产价格不存在变动的期间,并非从继承开始日到价格计算基准日,而是从继承开始日到评估报告出具日。韩国大法院特别第二部(审判长 Kwon Youngjun 大法官)于4月30日在A某针对麻浦税务署署长提起的继承税征收处分撤销诉讼(2024du61780)中,维持原审关于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事实关系]
A某因母亲于2019年4月9日去世,继承了首尔西大门区一块土地的份额。同年10月15日,A某按照个别公告地价等补充性评估方法,对继承土地按约74.34亿韩元进行评估后缴纳了税款。
首尔地方国税厅于2020年6月委托两家评估法人进行评估。两家法人于2020年6月出具了评估报告。A某也于2020年7月委托两家评估法人并取得评估报告。税务机关与A某所采用的价格计算基准日均为2019年10月10日。
麻浦税务署于2020年12月1日认定,4项评估金额的平均值约115亿韩元即为市价。并据此向A某征收并通知缴纳约21亿韩元继承税。
[下级审判断]
一审认定,将原告A某一方的评估结果按继承开始日(即A某母亲死亡日)标准重新计算后的约106亿韩元为市价,并判决撤销课税金额中的约4亿韩元。
二审变更一审判决,仅撤销课税金额中的约9970万韩元。这是因为二审依据法院评估认定约113亿韩元为市价。二审认为,从继承开始日至价格计算基准日期间,地价上涨约3.7%,因此未认定约115亿韩元为市价。
[韩国大法院判断]
-税务机关在法定决定期限内委托进行追溯评估并据此课税,不违反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平等主义。
-但若要将税务机关的评估金额(约115亿韩元)认定为以继承开始日为基准的市价,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即从继承开始日至评估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足以认定价格发生变动的特殊情形。
-原审认为,只要从继承开始日至价格计算基准日期间,不存在足以认定价格发生变动的特殊情形即可。
-虽然原审的前提有误,但其关于不能将约115亿韩元视为市价的结论是正当的。原审基于法院评估结果认定市价的判断也不存在错误。
Lee Sang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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