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示价格无法反映价值,可另行调查”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在继承房地产时,即便纳税人按公示价格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事后实施鉴定评估,并以实际市价为基准重新征税,也属合法。
据法律界17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Kwon Yeongjun)在继承人A某针对麻浦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撤销继承税征收处分诉讼终审中,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告部分胜诉的二审判决。
A某于2019年4月从母亲处继承了位于首尔西大门区的一块土地。他将该土地价值按公示地价约74.34亿韩元进行评估,并申报、缴纳了约27.22亿韩元的继承税。
但韩国国税厅认为,该土地市价与申报价额差距较大,因此进行了事后鉴定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土地价值升至约120亿韩元。据此,韩国国税厅追加征收约21.9亿韩元继承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税务机关能否在纳税人申报后委托鉴定,并将据此计算出的金额认定为市价。大法院指出:“继承税属于由税务机关在确定计税标准和税额时,税收债务才得以确定的赋课征税方式”,并称,“即使纳税人依据补充性评估方法(公示价格)进行了申报,但如果该价格不能适当反映客观交换价值,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通过另行调查确认的市价来计算税额。”
不过,大法院同时认为,税务机关的鉴定价格若要被认定为市价,必须满足“自继承日起至鉴定评估报告出具之日止,不存在价格变动的特殊情况”这一条件。因此,与二审判断一致,本案中韩国国税厅的鉴定因未满足该条件,未被认定为市价。
大法院认为,二审依据诉讼过程中法院新指定鉴定人作出的113.5亿韩元评估结果计算税额,判断正当。
因此,大法院最终维持二审判决,在追加征收的约21.9亿韩元继承税中,撤销超出法院鉴定价额部分约9900万韩元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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