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罚金后搬家
传票未能送达后进行“公告送达”
韩国大法院:“剥夺出庭机会,程序违法”
尽管被告人或其家属的联系方式留存在案件记录中,却未予确认便经过公告送达程序,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属于违法行为。韩国大法院作出上述判断。所谓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通过在官报等刊登公告并视为已送达的制度。
据法律界16日消息,韩国大法院(审判长法官 Lee Sukyeon)近日在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保密义务等)而被起诉的A某上诉审案件中,撤销了原审判处50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光州地方法院。
A某在一审中因两起案件被判处罚金后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并案审理时,曾向A某起诉书所载住址寄送传票,但因收件人不在未能送达。警方进行行踪查找后也确认其不在该处,法院随后决定对A某适用公告送达。此后,A某连续两次未出庭,法院便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并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问题在于,案件记录中其实存在可联系的方式。一审卷宗中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等材料里,清楚记载了A某本人另一个手机号码以及其亲哥哥的电话号码。然而,二审合议庭一次也未尝试拨打这些号码,便将其视为下落不明。
韩国大法院认定,上述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合议庭指出:“即便被告人未向法院申报变更住址,原审在决定公告送达之前,也应当根据卷宗中显示的被告人及其家属联系方式打电话确认其下落。”
法院还表示:“尽管如此,原审却断定无法知晓其住处等信息,实施公告送达并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这属于未给予其出庭机会、导致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据此说明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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