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耍花招……带头架空《商法》修订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站上考验台的独立董事]⑤
涉嫌建议企业以变通方式修改公司章程
固定董事人数取消选举……立法宗旨失色
即使引入忠实义务,股东举证责任门槛依旧存在
随着《商法》修订,旨在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框架虽已建立,但有观点提出质疑称,大型律师事务所积极建议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削弱制度效果。原本希望通过选任独立董事来提升董事会制衡功能的立法宗旨因此黯然失色,也有批评指出,律师事务所反而带头为企业开辟规避路径。
高丽大学经营学系教授 Kim Uchan 于15日指出:“相当多企业在此次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为制度实施做准备,导致修订效果被削弱。”他还表示:“若要扩大审计委员分离选任制度真正取得实效,企业本不应通过调整董事人数上限或任期等方式加以应对。”
审计委员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必须由独立董事构成。审计委员分离选任制度,是在选任将担任审计委员的董事过程中,将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3%,以提高少数股东推荐候选人当选可能性的装置。然而,部分企业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名额固定在现有人数水平。有观点指出,一旦连董事选任议案本身都不提交表决,少数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实际上将失去进入董事会的机会。
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有关大型律师事务所利用企业担忧、提出削弱制度宗旨防御策略的质疑。Kim Uchan 称:“随着《商法》修订,市场对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可能暴露于诉讼风险的担忧加大,律师事务所便积极提出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在内的应对方案。”他主张:“结果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削弱制度实际效果的作用。”
此外,缺乏能够切实担保独立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实质性手段,也被视为一大忧虑。原因在于,现行修订案并未设置可追究董事责任的单独执行手段,仍维持由股东直接提起诉讼并承担举证责任的结构。也就是说,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举证责任依然在股东一方,因此案件实际上不易发展为真正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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