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10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及关联公司100家董事会议案展开调查
2929项议案中,因反对或保留而被否决或暂缓的仅8项
反对意见本身就很少……“可能被否决的议案根本不会提交”
“即使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实质性变化也很难实现”

编者注随着《商法》修订,社外董事被赋予了“独立董事”这一新名称。企业正将过去由总裁家族掌控者担任的董事长职位交给社外董事,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强调强化董事会独立性。然而,仅仅改变名称和形式,并不意味着制衡功能会立即发挥作用。在财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社外董事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仍然罕见,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同样未能摆脱沦为追认首席执行官决策“举手机器”的争议。若要让社外董事真正具备独立性,必须伴随候选人推荐渠道多元化、赋予实质性权限、完善评价与披露体系、强化法律责任等结构性变化。本文将梳理产业界和金融界董事会运行现状,并探讨社外董事制度如何超越形式,真正成为实质性制衡装置所需解决的课题。


虽然《商法》修正案通过后,董事会责任进一步加重,但有观点指出,大企业社外董事(按修订后《商法》称为独立董事)的制衡功能仍然有限。分析认为,在韩国主要大型企业董事会中,超过99%的议案均按原案通过,社外董事与其说是在扮演独立监督者角色,不如说更接近于为管理层决策赋予正当性。企业一方面通过任命社外董事担任董事长等方式强化独立性,另一方面也被发现正推进以防御经营权为目的的公司章程修订,试图削弱《商法》修订效果。


14日,阿视亚经济以去年被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为公示对象企业集团的前10大上市公司,以及包含关联公司在内的共100家公司为对象,对电子公示系统公开的社外董事董事会议案赞反比率进行了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在总计2929项表决议案中,因反对票或保留票而最终被否决或暂缓的议案仅8项,不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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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显示,相较于全部议案数量,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本身仍极为罕见。实际上,董事会上投出的反对票仅22次,保留票共14次。因此,全部议案通过率高达99.73%(2921项)。这被解读为,韩国大型企业董事会仍以总裁家族掌控者和内部董事为中心运行,社外董事的独立制衡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韩国企业的社外董事制度长期未能摆脱“举手机器”争议。按理说,社外董事应作为监督和制衡管理层的独立董事会成员发挥作用,但外界指出,实际上从候选人推荐阶段起,管理层影响力就已在相当程度上介入,导致其独立性受限。因此,社外董事在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提出反对意见或要求修改议案的案例十分罕见,董事会长期被批评为只是追随管理层决定的机构。


“反对收购机器人股权、参与美国液化天然气项目”……消失的反对票


仅凭社外董事反对票就推翻议案的案例,事实上几乎难以找到。保留或反对意见最终导致否决的情况,大多是在其与总裁家族掌控者等内部董事意见一致时发生。去年董事会议决议案中,共有15项出现保留票或反对票,其中7项尽管社外董事提出异议,仍照常获得通过。反对理由包括▲业务协同效应不确定(SK Networks)▲与机器人相关的股权收购及业务转让批准(LG电子)▲财务报表及营业报告书批准(LG HS Ad)▲参与美国阿拉斯加液化天然气项目特殊目的公司事项(Posco International)等。


其中,LG电子去年1月在决定收购自动驾驶机器人企业Bear Robotics经营权过程中,一名社外董事曾表示,“业务协同效应较弱,从强化未来导向型业务以及人力重新配置角度看,也有必要进行更为慎重的审查”,但该议案最终仍在其余6名内外部董事赞成下获得通过。Posco International围绕参与美国推动的阿拉斯加液化天然气项目,也曾出现1票反对意见,但最终仍获通过。


尽管出现了对业务适配性和盈利性的质疑意见,但由于仅属少数意见,未能反映到最终表决中。这是因为根据《商法》,董事会议案采取过半数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赞成即通过的结构,仅凭1至2名社外董事反对,难以扭转结果。不过,也有9项议案在吸收社外董事意见后被修正通过。去年在Posco Holdings,关于修订内部会计管理规定、改善公司绩效评价与高管薪酬体系等4项议案中,董事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被纳入议案。


另一方面,也确认存在少数社外董事反对意见实际影响决策、使议案被暂缓或否决的案例。15项中有8项最终确实走向暂缓或否决,但细看内容可知,其中大多数是与总裁家族掌控者等内部董事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Hugel在授予股票购买选择权事项上,内部董事和社外董事全员反对,议案因此被否决。SK也有2项因社外董事全员反对而被否决的议案,但两项都被解读为与总裁一方内部董事立场一致。最终,这显示出社外董事的反对若要真正奏效,仍存在必须与总裁意志相契合的局限。


自2000年代中后期起在产业界全面设立的小委员会,如今虽比过去更为活跃,但实际影响力仍然有限。各企业设有▲评价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环境、社会与治理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社外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会长候选群管理委员会等。社外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讨论主要议案前,会先在各类小委员会中进行预先讨论,起到缓冲装置作用。然而,在委员会层面提出意见并使议案被暂缓或修改的案例,仅有6项。


一名公司治理结构专家指出:“既然设立了委员会,就应赋予其实质性权限,但其在分散权力或提升专业性方面几乎没有作用。”他还称:“在社外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中,99%都是公司所有者亲信、核心实权人物事先选定的人,再原样下放的结构。”他还表示:“审计委员会之所以多少算是建立起来,是因为一旦发生会计舞弊等问题,董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且重大;而像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不履职也不会立刻承担责任,因此始终未能真正落地。”


《商法》修订遭遇“变通应对”……董事会并无实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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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商法》修正案,核心在于强化企业经营中的股东权利。为此,将“社外董事”更名为“独立董事”,并将强制任命比例提高至三分之一以上。此外,在审计委员会委员的选任与解任中,对最大股东适用合并3%规则,限制其表决权;需要分离选出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人数,也从1人扩大至2人。对于资产总额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只要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就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随着提升股东价值成为焦点,各企业纷纷让外部人士出任董事会负责人,以提高独立性。今年,LG集团在包括LG株式会社在内的11家主要上市公司中,均由社外董事担任董事长。此前一直担任董事长的LG集团会长Koo Kwangmo,时隔8年卸下董事长职务。去年,SK集团控股公司SK株式会社选举社外董事Kim Seonhee(Maeil Dairies代表理事副会长)担任董事长,Kakao则任命PHN Company社长Ham Chunseung为董事长。


不过,财界认为,即便出现这类变化,实际改善效果仍将有限。原因在于,即使由社外董事担任董事长,管理层在候选人选任和议案筛选过程中仍可能继续施加影响,而且董事长职位本身也并不保证拥有独立的制衡权力。


另一位专家表示:“A企业从社外董事构成来看,也不是根据各公司的特点选出合适人选,而更接近于拼凑式配置,比如任命1名法学教授、1名会计学教授等。”他称,“由于落后的治理结构局限,企业竞争力也在逐渐流失。”而对B企业,他则评价称:“至少会先征询董事们的意见并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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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评价认为,《商法》修订本身仍不足以改善这种结构。实际上,在《商法》修正案实施前,主要企业已借助律师事务所力量,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着手防御经营权。例如,在今年9月累积投票制义务化实施前,企业会先行减少董事人数,延长现任董事任期,或分散其退休时点,以制造无需新增选举董事的局面。


韩华集团在11家主要关联公司中,统一将社外董事任期扩大至3年。晓星重工业也曾推进减少董事定员议案,但因国民年金反对而告吹。还有观点指出,股东忠实义务条款也仅具有宣示意义,完全缺乏赋予责任的细则条款,甚至无法通过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一名大型企业社外董事表示:“仅仅把外部人士安排到社外董事董事长的位置上,取代总裁家族掌控者,恐怕很难期待出现巨大变化。直到现在,公司一开始就往往不会提交那些可能被否决的议案。”他还补充称:“有必要将社外董事在小委员会层面共同预先审查议案等讨论机制实现系统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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