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与共犯分工合作实施有组织犯罪
一名20多岁男子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采用所谓同时欺骗卖方和买方的“三方诈骗”手法骗取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韩联社13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一独任庭、由庭长法官 Jeong Jonggeon 审理,日前以诈骗罪判处被起诉的A某(26岁)有期徒刑10个月。法院还接受了被害人的赔偿命令申请,责令其支付4900万韩元。
A某于2023年4月至5月间与共犯合谋,利用二手车交易中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骗取钱财。首先,他们确认二手车卖家希望出售的价格后,假装成真实买家接近对方。与此同时,他们又欺骗另一名被害人,称可按低于卖家意向售价的价格出售车辆,诱导其签约。
此后,当买方将购车款汇入卖方账户时,A某一伙便对卖方谎称“这笔钱是误转入账,请退回到指定账户”,随后将款项转走。这就是所谓的“二手车三方诈骗”手法。
A某与共犯分工合作,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共犯B某负责接触有意购车者和实际车主,C某负责获取车辆照片、机动车登记证等资料并传给被害人,D某则提供用于接收犯罪所得的账户。
2023年5月23日,B某通过KakaoTalk向一名有意购车的被害人提议称,“可将一辆进口车以5000万韩元出售”。同时,他又以买家身份接近实际车主,谎称“将以5500万韩元购买这辆进口车”。此后,C某找到车主,拍摄车辆照片和登记证等资料并发送给被害人。但经查,A某一伙从一开始就没有出售车辆的意愿或能力,系以骗取被害人钱财为目的策划实施该犯罪。
作为被害人的购车意向人于2023年5月24日以车辆买卖价款名义,向实际车主名下账户汇入5000万韩元。车主发现到账金额比其意向售价少了500万韩元后提出异议,A某一伙便以退款为名,诱使其向D某名下账户转入4900万韩元,并将该款项骗走。
法院表示:“被告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同时说明量刑理由称:“综合考虑到骗取金额巨大且损失尚未得到赔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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