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Korea将向他公司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计入“损金”
税务部门:属“违反《保险业法》的支出”,征收税款
一审、二审均支持税务部门
大法院也认定“属于违反社会秩序的支出”
大法院作出最终判断称,向非本公司所属的其他公司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保险招揽报酬佣金,不能被认定为《法人税法》上的费用。其核心在于,这属于破坏健全保险招揽秩序的“违反社会秩序支出”,因此不能视为通常费用。
据法律界15日消息,大法院(审判长为大法官 Oh Gyeongmi)近日在保险代理公司 GA Korea 针对税务部门提起的撤销法人税征收处分等诉讼终审中,维持原告败诉的原判。
此前,GA Korea 的经营方式是:若其他公司所属保险代理人向本公司所属代理人介绍客户,公司便通过支社长 A 向该其他公司代理人分出一部分原本应支付给本公司代理人的招揽佣金。此后,公司将这笔佣金作为《法人税法》上的“损金”处理并申报纳税。
但首尔地方国税厅在2020年税务调查中认为,此类支出违反了《保险业法》中“禁止委托非本公司所属代理人进行招揽或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因此,税务部门将相关费用从损金中剔除,并按年度追加征收法人税,金额从9683万韩元至约4.1亿韩元不等,其中包含附加税。同时,还上调并通知了支社长 A 的所得金额。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税务部门的处分正当。尤其是二审指出,即便其中部分佣金确实作为招揽报酬实际支付,但违反《保险业法》规定支付的佣金,不能被视为《法人税法》上认定费用的标准,即“通常被允许的正常支出”或“与收益直接相关的支出”。
大法院同样认可原审判断,最终确定原告败诉。大法院指出,鉴于保险交易的特殊性,为确保健全的招揽秩序,必须严格适用相关监管规定。
合议庭判示称:“保险公司等让隶属于其他保险公司等的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招揽,并为此支付佣金等报酬,属于违反社会秩序而支出的情形”,“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一般认可的通常费用或与收益直接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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