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条文的客观含义明确,就应当按其原意予以认定”
如果合同中有“收到纠正命令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无论违规事项轻重,均会产生合同解除权。大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据法律界12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 Um Sangpil 大法官)在受让认购人地位的A某起诉开发商B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定金一案的终审中,撤销了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
A某于2022年5月受让了认购大邱达西区某办公型公寓的认购人地位,分销价格为3.918亿韩元。相关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如销售方依据《建筑物销售法》第9条收到纠正命令,认购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后,B公司于2023年12月因在销售广告中遗漏“是否制定地区单位规划及是否划定教育环境保护区”等内容,收到辖区区政府依据《建筑物销售法》作出的纠正命令。
对此,A某提起解除合同诉讼,主张上述纠正命令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
此前,二审驳回了A某的诉求。二审认为,上述解除条款中的“纠正命令”不应解释为所有纠正命令,而应限于针对“重大违规”所作出的命令,即该违规足以导致难以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严重到若认购方事先知情便不会签订合同的程度。也就是说,B公司收到的纠正命令仅属轻微违规,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大法院未予采纳。大法院判示称:“合同中已约定解除事由的,其效力应当依约定内容确定。”并指出:“如果文义的客观含义明确,就应按照文义认定意思表示的存在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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