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山高等法院蔚山审判部刑事第一庭维持原判
"不能认定其在作案当时处于心神耗弱状态"

因跟踪曾交往的女性并前往其工作地点附近,持刀连刺数十次,企图将其杀害的“蔚山跟踪杀人未遂”案被告人 Jang Hyeongjun(34岁)在二审中也被判处重刑。


韩联社报道,釜山高等法院蔚山审判部刑事第一庭(高等法院法官 Yu Jeongu)11日对因涉嫌杀人未遂等罪名被起诉的 Jang Hyeongjun 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处的22年有期徒刑。一审命令的佩戴定位追踪电子装置10年、完成80小时跟踪行为治疗项目也一并维持。


釜山高等法院前的旗帜。韩联社供图

釜山高等法院前的旗帜。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Jang Hyeongjun 被控于去年7月28日在蔚山北区一处停车场内,持刀连刺与其曾有交往关系的一名20多岁女性A某40余次,企图将其杀害,因此被移送审判。


在此次作案约一个月前,Jang Hyeongjun 曾对提出分手的A某实施非法拘禁和殴打,并持刀威胁。此外,他还在一周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超过500次,以此方式持续骚扰A某。


案发前,他还曾在网上搜索“杀害女友”“江南医大学生杀害女友案”“激情杀人量刑”等内容,并在10天内5次前往A某工作地点周边,显示出其有预谋作案的迹象。


一审法院于去年12月判处Jang某22年有期徒刑,但Jang某以心神耗弱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未采纳Jang Hyeongjun 一方关于心神耗弱的主张。二审法院称:“综合考虑被告人事先策划犯罪、等待被害人出现后立即实施作案,以及在侦查机关调查中对自身作案经过作出详细陈述等情况,不能认定其在作案当时处于心神耗弱状态。”



法院还表示:“虽然与一般杀人未遂案件相比,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偏重,但其作案手法极其残忍,被害人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损害看上去难以得到完全恢复和治愈。”并称,“综合被告人的性格倾向和行为等因素,认定其再犯风险较高,有必要长期与社会隔离,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