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受到胁迫也承担核心作用”
“组成犯罪集团”指控被判无罪

通过Telegram频道“自警团”制作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物,并以对受害人实施类似强奸等罪名被送上法庭的一名30多岁女性,其有期徒刑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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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三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 Oh Seokjun)11日就因涉嫌加入犯罪组织、违反《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和检方提出的上诉一并予以驳回,维持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同时,维持7年内不得在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士相关机构就业,以及3年保护观察命令。


A某自称“牧师”,并在运营“自警团”频道的主犯、30多岁男子 Kim某的指示下,以“传道师”身份参与犯罪。据悉,她负责物色新的受害人、窃取个人信息并加以威胁,迫使其制作性剥削物,或管理公开已退出组织成员个人信息的“博物馆式曝光”频道,发挥了核心作用。尤其是,她还与Kim某共谋,威胁十多岁男性受害人实施施虐性性犯罪,对儿童及青少年实施类似强奸并进行拍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将因受到威胁而开始实施犯罪的A某按共同正犯处罚。A某方面主张,Kim某以散布其身体照片相威胁,她的行为属于“被强迫实施的行为”,只是被当作工具利用,并不存在共谋关系。


然而,大法院指出,A某在Kim某实施性剥削犯罪过程中承担了核心且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在有充足时间向侦查机关举报或寻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积极持续实施犯罪,因此应认定为共同正犯。



不过,大法院同时认为,“自警团”并不属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集团”。合议庭认为,自警团并未具备由特定多数人构成的有机且持续性的组织体系,而且若无主犯Kim某的指示,也不是能够独立实施犯罪的结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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