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为14名顾客实施眉毛及发际线纹身项目
一审、二审:“纹身项目不属于医疗行为” 判无罪
大法院:“通常美容纹身不属于医疗行为”
在没有医疗执照的情况下,为顾客实施眉毛、发际线等所谓“半永久纹绣”项目的美容店业主,最终被确定无罪。这是依据大法院作出的判断:非医疗人员实施的通常美容纹身,不能视为《医疗法》所禁止的无证医疗行为。
11日,大法院第三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Roh Gyeongpil)在审理因涉嫌违反《保健犯罪打击法》(非法医疗业者)而被起诉的美容店经营者A某上诉案时,维持原审无罪判决并予以确定。
并非医疗人员的A某,被指控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在其经营的美容门店内共14次为14名顾客实施眉毛和发际线纹身项目,并收取200万韩元,因此被移送审判。检方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保健犯罪打击法》及《医疗法》所禁止的无证医疗行为,遂提起公诉。
不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实施的纹身项目不属于医疗行为,因此判处其无罪。检方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但大法院同样认为原审作出的无罪判断正确。
此次判决,实际上完全沿用了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于今年5月21日作出的“非医疗人员实施纹身项目不属于无证医疗行为”这一改判宗旨。
合议庭表示:“纹身行为可分为以艺术表达等为目的的书画纹身行为,以及突出或改变原有外貌的美容纹身行为。”并指出:“纹身行为既可能由医疗人员实施,但通常也由非医疗人员实施;非医疗人员实施的通常美容纹身行为,不属于《医疗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无证医疗行为。”据此,最终确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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