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将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设为独立的合议制宪法机构,这种选举管理体系在主要民主国家中被视为较为少见的案例。综合主要国家的做法来看,韩国选管会同样被提出有必要推进革新,以确保问责与制衡原则能够发挥作用。


问责·制衡结构相对明确


英国的结构是,政府负责全国层面的选举法律制度与政策,地方选举负责人负责投票准备以及投票、计票等一线选举事务。中央的独立选举委员会则制定地方选举负责人的绩效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公开。


法国由内政部统筹全国选举,政府派驻至广域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长官负责地区协调,基层地方自治团体首长负责实务工作,责任链条相对清晰。德国则由联邦和各州任命的选举管理官负责,议会和宪法法院承担选举审查工作。


Han Sanghui建国大学教授表示:“如果能够修宪,就应将选管会改组为隶属行政部门的独立机构。”Jang Yeongsu高丽大学教授表示:“如果像德国、法国那样将审计院宪法机构化,就能实现相互制衡。”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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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墨西哥案例受关注


虽然也有观点提出有必要修宪,但现实可行性并不高。正因如此,与韩国有相似之处的加拿大和墨西哥案例受到关注。加拿大选举局是依据选举法运作的独任制独立机构,其负责人由议会选出。由于采取独任制,问责结构十分清晰。


加拿大选举局在联邦选举执行、选民名册、政党登记及政治资金监管等方面行使广泛权限,但同时接受议会和审计院的审查与审计。此外,还设有独立审计委员会,并另有专门负责选举法违规事务的执法官。执法官经与联邦检察总长协商后任命。


墨西哥则设有与选管会类似的宪法机构——国家选举研究院(National Electoral Institute)。作为国家选举研究院最高决策机构的总评议会,主要由1名主席和10名选举委员组成,均由墨西哥众议院以三分之二赞成票选出。此外,内部还设有负责实务工作的秘书长。这一点与韩国选管会较为相似。


与韩国选管会不同的是,国家选举研究院下设拥有自主性的“内部控制机构(Internal Control Body)”。该机构不仅负责预算和会计,还承担对事务处的监察工作。其负责人由墨西哥众议院以三分之二赞成票选出。虽然隶属于国家选举研究院,但在组织上部分确保了独立性。



共同民主党议员Chae Hyeonil表示:“为了实现国民参政权,才设立了作为宪法机构的选管会,但经过长时间演变,它已经变成了一种权力。”他还表示:“在保障选管会独立性的同时,也有必要在问责和制衡方面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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