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员会修订坏账认定业务细则
遏制反复延长时效……引导清理逾期债权
今后,金融公司若要将其持有的个人逾期债权认定为损失并享受税收优惠(坏账认定),必须在首次诉讼时效届满时完成时效。此前,即使将逾期债权计为损失并获得税收优惠后,仍可继续延长诉讼时效并持续进行债权催收和回收,但今后这一惯例将被叫停。
金融委员会10日提前预告了以此为核心内容的《金融机构债权坏账认定业务细则》修订案。
此次修订案是今年2月发布的《为保护逾期债务人并支持其迅速重启生活而强化个人逾期债权管理方案》的后续措施。金融委员会计划于7月内完成细则修订,并从9月起实施。
根据修订案,金融公司可在已核销的个人无担保逾期债权首次诉讼时效届满时完成时效,以此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原则上,《法人税法》仅在因诉讼时效完成等原因导致债权事实上无法回收时,才将“无法收回的债务”认定为损失并给予税收优惠。普通企业的赊销货款、票据及支票债权等,也必须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方可被认定为损失,从而免除缴纳法人税的义务。
相较之下,金融公司此前可作为例外,在将逾期债权分类为推定损失后(通常为至少逾期6个月后),经金融监督院批准,即便诉讼时效尚未完成,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此后还可继续延长诉讼时效并持续进行债权催收,因此一直有观点指出,其完成时效的动力并不大。
对此,金融委员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在首次诉讼时效届满时(逾期5年后)完成逾期债权时效,是认定坏账的条件。其方针是借此改善金融公司反复、机械性延长时效的惯例,并引导其积极清理长期逾期债权。
不过,考虑到金融业的稳健性管理负担,适用对象将优先限定为:银行、保险公司为5000万韩元以下,储蓄银行、互助金融、专门信贷金融公司等为3000万韩元以下的逾期债权。按账户数量计算,这相当于全部债权的90%以上。金融委员会表示,将在观察制度运行情况后,分阶段扩大适用范围。
但如果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或因债务调整等原因不可避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则作为例外,即使在坏账认定后也允许延长时效。
此外,若出售以完成时效为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债权,则必须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写明预计诉讼时效完成日及完成时效义务。金融公司还须检查并报告受让方是否履行相关义务。
与此同时,金融委员会还将建立按金融公司划分的债务调整业绩报告与披露系统,并计划从今年上半年业绩开始予以披露。为防止债务人利益受损,还将于7月内修订并实施债权催收及贷款债权转让指引。限制出售正在履行信用恢复委员会快速债务调整的相关债权的《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监管规定修订案,也计划于7月内实施。
此外,为确立诉讼时效原则上完成、例外情况下延长的原则,金融委员会计划于8月修订各业权类别的诉讼时效管理示范准则。修订后的示范准则将与此次业务细则修订案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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