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宪法保障拒绝陈述权,以证人身份作虚假陈述仍属处罚对象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称,若存在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人在诉讼程序被分离后以证人身份出庭,即便是涉及自身犯罪事实的提问,也不得作出虚假回答。也就是说,即使享有宪法保障的拒绝陈述权,但若不是以被告人而是以证人身份宣誓作证,就不允许说谎。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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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0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三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Lee Heunggu)近日在对因伪证嫌疑被起诉的前新韩金融集团会长A(时任银行行长)和前新韩银行行长B的上诉审中,最终维持原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4个月,缓刑2年。


该案始于一项质疑:2008年2月前后,曾通过新韩银行秘书室筹措3亿韩元现金并转交给一名身份不明者。作为当时新韩银行高层的二人,因被指为筹措该笔资金,以经营咨询费名义设立秘密资金并实施挪用而受审。


本案所涉伪证问题发生在2012年二人因挪用公款嫌疑受审期间。当时法院将两人的诉讼程序分离,在此过程中,双方分别作为对方案件的证人出庭。时任前会长A否认曾下达指示,前行长B也作证称,自己从未接到过有关秘密资金存在本身的汇报。


但检方依据其后 확보的文件及相关人员陈述,认定二人其实早已知晓该笔资金的存在及交付过程,却仍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因此以伪证罪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争点在于:“当身为共犯的被告人成为证人后,其为掩盖自身罪行所说的谎言,能否予以处罚。”一审和二审最初均支持被告人立场,判决无罪。法院认为,即便进行了证人宣誓,但对于与自身犯罪有关的问题,其仍具有较强的被告人属性,因此应优先保障宪法上的反自证其罪特权(即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权利)。


但韩国大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要求按有罪宗旨重新审理。韩国大法院判示称:“诉讼程序分离后,脱离被告人地位的共犯可以成为第三方证人。”并指出,“即便审判长已告知其享有拒绝作证权,其仍未行使该权利,且在宣誓后作出虚假陈述的,伪证罪成立。”



此后,被告人再次提起上诉,但韩国大法院表示,“原审的有罪判断正当,不存在误解相关法理的错误”,并驳回全部上诉,最终确认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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