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诉讼法修订发布立场文件
强调有必要对不移送案件进行事后管控
指出“侦查机关存在自我正当化之忧”
成为刑事诉讼法修订讨论的核心争点

国务调整室检察改革推进团咨询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提出意见称,应恢复全案移送制度。其主旨在于,如果制度朝着限制或废除检察官直接补充侦查权的方向设计,就需要设置能够对警方等一线侦查机关未移送案件也进行事后审查的控制装置。

首尔瑞草区大检察厅。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检察厅。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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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9日消息,检察改革推进团咨询委员会当天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方向的立场文件》称,“侦查与起诉分离原则以制衡与平衡为前提”,并表示有必要恢复全案移送制度。


全案移送,是指要求警方等一线侦查机关侦办的所有案件,不论是否存在嫌疑,均移交检方的制度。2021年检警侦查权调整前,警方侦办的案件都必须移送检方;但侦查权调整后,警方对于认定不存在嫌疑的案件,可以自行终结。


咨询委员会认为,“全案移送制度是确保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之间司法控制结构的最低限度装置”,并指出现行不移送制度存在结构性问题。咨询委员会称,“排除全案移送的现行不移送制度,形成了由启动并实施侦查的警方在认定无嫌疑时,案件事实上即告终结的结构”,“这一机制实际上是由侦查机关自行最终正当化其侦查结果”。


委员会还补充称,“侦查机关在判断是否存在嫌疑并终结案件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确认偏误或自我正当化的可能性”,“这也背离了将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分离、使其相互制衡的侦查与起诉分离原则之本来宗旨”。


尤其是,若检察官的补充侦查权受到限制,对不移送案件的控制空白可能进一步扩大。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既不能直接侦查,也无法在事后审查侦查机关对侦查结果的判断是否适当,那么侦查机关压案不报、侦查不力以及违法侦查等问题,将在制度上更难以被发现。


咨询委员会表示,“如果检察官既不能直接侦查,也无法哪怕在事后审查侦查机关对侦查结果判断的是非,就等同于在制度上禁止揭示侦查机关的压案不报、侦查不力和违法侦查。”


委员会还强调,不移送结构可能对受害人和社会弱势群体更为不利。因为如对不移送决定不服,受害人或控告人必须通过提出异议申请等方式重新启动程序,这可能将负担转嫁给法律知识不足或经济能力有限的案件相关人。



咨询委员会表示,“对于法律知识或经济能力不足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可能因无法适当应对不移送决定而错失权利救济机会”,“刑事司法体系不应被设计成让社会弱势群体被挤出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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