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被困在20年前判例中的电子文件
被恶用于注销租赁权登记的伪造电子文件
只有纸张才算文书……陈旧解释造成制度盲区
应完善未能跟上数字时代的法律体系
“关系到他人人生的重要印章被人擅自制作并盖上,却不用受到处罚,这像话吗?”
这是上月19日阿视亚经济报道《全租诈骗受害者电子文书遭伪造……仅因不是纸质文件而不起诉》一文采访过程中遇到的一名受害者所说的话。他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因伪造的电子文书而遭遇承租权登记被注销。房东一方法务士用Photoshop制作了受害者的印章图像,填写了承租权登记命令解除申请书和委任状后,将文件提交至法院。然而,实施这一行为的法务士却被作出无嫌疑处理。检方认为,这不属于私文书伪造罪所规定的“文书”。理由是其并非纸质文书,而是电子文书。
否定电子文书具有文书属性的韩国大法院判例出现在2006年至2007年。当时,韩国大法院认为,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电子记录难以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文书。问题在于,形成该判例的时代与当下现实已发生巨大变化。彼时电子诉讼尚未正式全面引入,电子合同和移动端电子文书也未普及。如今,侦查机关向法院申请的拘捕令等文书也通过电子系统处理。包括金融业务在内的大多数公共行政事务,均通过电子文书完成。
并非完全没有惩处篡改电子记录犯罪的规定。侦查机关一直会根据具体案情,适用公电子记录伪造罪等其他构成要件。然而,本次案件连这一点也难以适用,落入了制度盲区。原因在于,相关材料被认定并非存储于法院电算系统中的正式记录。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即便盗用了他人的姓名和印章,也难以进行刑事处罚。
现行法律体系存在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关联可能被扭曲的问题。比如,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房东一方法务士将附有伪造印章的文件保存在电脑中,再指示事务所职员仅负责打印。按照法律界适用的判例,与其说是篡改委任状内容的法务士,更与文书伪造罪成立密切相关的,反而可能是仅执行打印工作的职员行为。
报道刊出后,住房城市保证公社(Housing and Urban Guarantee Corporation)决定不再向该受害者追讨保证金,并表示将对房东和法务士采取法律应对措施。虽然值得庆幸,但受害者为了找回本应享有的权利,不得不耗费时间和金钱,公共机构也白白消耗了不必要的行政资源。
电子文书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如果处罚规定和权利保护机制仍停留在纸质文书时代的框架中,此类损害就只能反复发生。应当重新思考,20年前的判例是否还能解释今天的现实。现在正是尽快弥补电子文书伪造处罚空白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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