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制度引入时考虑到产业界负担
也有观点指出,预测未来结果的方式存在结构性局限
“应通过国会预算审议检查是否落实”
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在后续管理上的空白,从制度导入初期起就已被预告为问题。有观点指出,政府在碳中和政策初期阶段将重点放在构建评价体系上,同时考虑到产业界的负担和反弹,暂缓引入后续管理规定,进而导致了当前的制度性空白。
引入《碳中和基本法》时,监管被置于次要位置
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是依据2021年制定的《碳中和基本法》引入的,目的是对大规模开发项目或政策对温室气体排放及气候危机造成的影响进行事前分析,并制定减排与适应方案。鉴于当时韩国国内并无类似制度,政策能力主要集中于构建评价体系。据悉,实际立法过程中也讨论过后续管理问题,但在最终法案中,并未纳入类似《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履行协商内容义务、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后续管理规定。
政府未另行建立后续管理体系的另一背景,也与评价对象项目的特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管理污染物排放设施或是否破坏生态系统等相对可测量的事项,而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则是通过预测未来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效果的方式进行。鉴于项目方提出的减排计划今后可能因技术变化或项目条件变化而被修改,因此有观点认为,政府和国会在制度导入初期优先选择了以评价和协商为中心的运行方式,而非强制性规定。
关键在于,随着制度进入实施第5年,接受评价的项目近期正全面进入施工和运营阶段。此前,接受评价的大多数项目仍停留在规划制定或审批许可阶段,结构性空白并未明显暴露;但随着近期大规模开发项目等正式推进,已到了必须确认评价报告中所载减排计划是否在现场得到切实落实的时点。
接受评价的项目陆续正式开工,制度漏洞浮出水面
随着法制处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后续管理规定不能适用于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利用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法律管理事实上也变得不可能。例如,大型综合火力发电站项目方即便在气候变化影响评价中提出将温室气体减排20%的计划并完成协商,在实际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即使未予履行,依据现行法律,政府也没有手段强制其执行或处以罚款。新能源项目也是如此。即便大规模太阳能、风电园区提交了气候脆弱性适应计划并完成协商,开工后不履行,也没有制裁依据。也就是说,“评价是义务,履行是选择”的结构正在成为现实。
因此,环境和能源行业对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可能沦为形式化程序的担忧正在加剧。有观点指出,如果没有机制确认评价报告中的减排计划是否在现场真正落实,那么评价本身的意义就会被削弱。后续立法过程预计也不会一帆风顺。如果引入与环境影响评价同等强度的管理体系,可能引发企业负担增加和投资萎缩的争议;反之,若仅停留在报告义务或建议层面,则很可能被指难以确保制度实效性。
专家们认为,此次权威解释将成为推动制度完善讨论全面展开的分水岭。首尔大学环境研究生院教授 Hong Jongho 表示:“从根本上看,还是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后续管理体系。不过,在制度完善之前,有必要研究利用碳减排认知预算制度和国会预算审议功能等方式,检查减排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