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承诺减少温室气体”却不履行也无法处罚
《碳中和基本法》气候变化影响评价事后管理形同虚设
法制处:“不能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应完善相关法令”
有法律制订处作出权威解释称,推进大规模开发项目的企业即便曾向政府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事后未履行承诺,依据现行法律也无法予以制裁。原因在于,为检查开发项目碳排放影响及减排对策而引入的“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制度,尚未建立事后管理规定。即使项目方未落实减排计划,也缺乏监督或制裁手段,围绕该制度实效性的争议预计将进一步扩大。
阿视亚经济8日综合采访获悉,法律制订处近日已通知气候能源环境部,“不能将环境影响评价的事后管理规定适用于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此前,气候能源环境部考虑到气候变化影响评价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联动运行,曾向法律制订处请求权威解释,询问是否可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事后管理规定。
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减少开发项目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那么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则是对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危机适应对策进行事前审查的制度。现行《碳中和基本法》第23条规定,大规模开发项目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时,也应同时实施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其宗旨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一并审查项目将排放多少温室气体、对气候危机有多脆弱等内容。
问题在于,眼下即便已接受气候变化影响评价的项目未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等计划,依据现行法律,政府也缺乏合适的制裁手段。由于两类评价在目的上不同,属于彼此独立的制度,因此不能随意援引事后管理规定加以适用。法律制订处强调:“准用规定只有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时才可适用,而《碳中和基本法》中并无相关条款。对于罚款或刑罚等会给项目方带来不利影响的规定,不能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扩大适用。”
法律制订处还建议相关部门完善法令,以确保气候变化影响评价的实效性。气候能源环境部相关人士表示:“确实收到了法律制订处关于不能适用相关法律的权威解释。”并称,“为在下半年建立事后管理体系,正在研究准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以及新设单独条款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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