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事业厅扣除99亿韩元违约滞纳金
一审、二审“全面停工过度,减免20%”
大法院“减免正当,应适用贷款平均利率”

韩华航空航天因2019年大田事业场爆炸事故引发停工命令,向防卫事业厅延迟交付军需品,因此被处以约99亿韩元违约滞纳金。如今,该公司将可获返还其中一部分。不过,大法院认为,国家应返还金额所附带的迟延损害金(利息),不应适用《商法》上的法定利率,而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贷款平均利率重新计算。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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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8日消息,大法院(审判长法官 Noh Gyeongpil)近日在韩华航空航天起诉国家的货款请求诉讼终审中,撤销了二审判决中被告(国家)败诉部分里关于迟延损害金请求的内容,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韩华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与防卫事业厅签订了总规模达1.1223万亿韩元的导弹等军需品采购合同。然而,2019年2月,大田事业场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名劳动者死亡。大田地方劳动厅将其认定为重大灾害,对整个事业场下达了约181天的全面停工命令。


受此影响,武器交付延迟,防卫事业厅从交付货款中扣除约99亿韩元违约滞纳金后支付余款。对此不服的韩华方面以“因劳动厅的停工措施导致交付延迟”为由,起诉国家。


一审和二审法院虽然认定韩华对延期交付负有责任,但将违约滞纳金减免20%,判令国家返还约19.7529亿韩元。理由是,相关问题看上去属于即便不全面停工,或仅采取临时停工措施也能改善的事项,且不能认为未在既定交付期限内完成交付就对防卫事业造成了实际影响。不过,对于国家应返还金额的迟延损害金利率,二审适用了《商法》规定的年利率6%。


大法院同样认为,二审将违约滞纳金减免20%的结论是正当的。大法院表示,综合考虑导致停工命令作出的经过及停工期限等因素,原审认定的违约滞纳金减免比例,难以认定为依据公平原则明显不合理,因此驳回了该部分上诉。


不过,大法院指出,原审适用年利率6%计算迟延损害金存在错误。根据韩华与防卫事业厅签订合同的特别条件,如延迟支付价款,应依据《以国家为当事人的合同相关法律施行令》,按韩国银行《统计月报》中的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计算金额,并作为利息支付。



合议庭表示:“原审认为应适用《商法》规定的年利率6%,这一判断误解了有关迟延损害金约定的解释及履行迟延后应加算的迟延损害金比率等法理,属于影响判决结果的违法。”因此,法院撤销了该部分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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