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回生、破产前先经过信用恢复委员会债务调整……推进“债务调整前置主义”立法
预计纳入8月提案的《金融基本权支援法》
申请法院回生、破产前须先经信用恢复委员会债务调整
还将推进新设债务调整合议制机构
一项立法正在推进,拟规定个人在进入法院重整、破产程序前,应优先经过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关方面还在研究,在信用恢复委员会内新设类似金融监督院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合议制机构,并将债务调整对象从个人债务扩大至法人债务。
据6日金融圈和政界消息,信用恢复委员会与庶民金融振兴院正与国会协商,推进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金融基本权支援法》。相关方面计划于本月12日在国会举行金融基本权研究团成立仪式,组建以议员为中心的立法支援团,并以8月提出法案为目标。
该法案聚焦于保障所有国民都能获得所需金融服务的最低权利。其宗旨是以宪法所规定的人之尊严与价值(第10条)、过上符合人格尊严生活的权利(第34条)为基础,从制度层面为金融可及权提供支撑。
将“债务调整前置主义”写入法律……也被指可能引发限制诉讼请求权争议
法案核心是将“债务调整前置主义”明文化。即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个人重整或破产前,必须先经过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调整程序。目前由于缺乏相关规定,相当多债务人会直接选择法院程序,但信用恢复委员会认为,依据债务状况,不少情形下私下债务调整反而更为合适。
Kim Eunkyung作为庶民金融振兴院院长兼信用恢复委员会委员长表示:“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调整能够反映个别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定制化调整,同时也能大幅降低时间和费用负担。”她还称:“有必要建立优先利用信用恢复委员会调整、在难以解决时再衔接法院程序的体系。”
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调整,是以金融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为基础,支持减免债务、调整利率、延长偿还期限等的代表性私下债务调整制度。申请费用约为5万韩元,部分弱势群体和未就业青年可获免除。处理周期通常也在2个月以内。相比之下,法院的个人重整因需聘请律师或司法代书人等,往往会产生数百万韩元费用,程序耗时也需6个月至1年以上。
其优势还在于,作为债权人的金融公司接受度较高。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调整以加入协议的金融公司债权为对象,债权人不同意比例仅约1%。
不过,也有观点指出,若将债务调整前置主义法制化,可能限制宪法上的诉讼请求权。外界担忧,对更适合进行个人重整的债务人而言,程序反而会增加,从而延误救济。由于个人重整具有法院强制力,且可纳入未加入协议的债权,另外本金减免幅度也可能更大,因此反对意见同样不少。
推进新设债务调整合议制机构……研究引入“信用恢复委员会版纠纷调解委员会”
除推进立法外,信用恢复委员会还在推动新设独立合议制机构,以强化债务调整的实效性。正如金融监督院通过由副院长及外部专家等组成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协调金融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一样,信用恢复委员会也计划建立一套机制,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能够经过专业讨论后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这一机制被称为“信用恢复委员会版纠纷调解委员会”。
近期,李在明政府推进保护金融弱势群体、减轻债务负担,并强调改善“残酷金融”惯例,因此有预测认为,以信用恢复委员会为中心的债务调整体系改组讨论将获得更大推动力。
金融圈还提到,目前分散在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与信用恢复委员会等机构的债务调整职能,未来也可能推动以信用恢复委员会为中心进行统一整合。原因在于,目前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调整范围仍以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为主,已有观点指出,应将其扩大至法人,以构建更为一体化的债务调整体系。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此前不仅承担个人不良债权处置职能,也承担法人不良债权整理功能。部分专家主张,与其依赖投入政府财政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型债务调整,不如扩大以民间为中心的私下债务调整体系。
一名金融圈相关人士表示:“是否将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调整职能移交给信用恢复委员会,涉及机构间职能协调、人员重新配置以及执行能力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综合考量。”他还称:“因此,在相关讨论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前,仍需要相当长时间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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