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选择制工会:“应为8年的消极行政道歉”
要求人事革新处改善制度
韩国大法院接连裁定,对时间选择制录用公务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比照全日制公务员统一扣减1小时的惯例,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
据全国时间选择制公务员劳动组合(委员长 Jeong Seonghye)5日介绍,大法院继5月29日作出判决(2021Du61741)后,又在5日的判决(2022Du31105)中作出相同旨趣的判断。即,对时间选择制录用公务员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进行的加班,与全日制公务员一样扣减1小时,属于缺乏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
时间选择制工会当天发布声明,对大法院判决表示欢迎,同时强烈批评人事革新处。工会主张称:“实际上工作了4小时,却按只工作3小时计算并支付工资,这显然不合理”,“即使在2018年的座谈会上也曾要求改善制度,但人事革新处实际上表现出让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的态度。”
工会指出,作为积极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革新处,反而表现出消极行政的典型。工会认为,这属于沿袭不合理工作惯例的“案头行政”、面对反复提出的问题仍拖延改进的“怠于履职”,以及通过诉讼转嫁责任的“图省事式便利”。
工会要求人事革新处正式道歉,并立即改善“扣减1小时”制度。同时还敦促全面重新审视涉及时间选择制录用公务员的差别性制度,包括晋升、津贴、福利待遇、扩大工作时间等,并改善编制运行方式及工资总额制度,以切实保障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扩大的落实。
此次诉讼由工会于2018年7月提起。此前,工会曾在2018年多次要求人事革新处改善制度,但未被采纳,最终在8年后促使大法院作出判断。时间选择制录用公务员是在每周15至35小时范围内工作的普通职公务员,法定退休年龄有保障。现行加班津贴制度以全日制公务员为标准设计,长期以来在支付加班费时,先扣减1小时后再发放津贴。
大法院认为,全日制公务员“扣减1小时”的规定,是针对下班后加班时考虑用餐和休息时间而设置的,因此与时间选择制公务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加班的情形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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