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主张“未在约定日期履行合同”
企业方面称“因款项延迟支付及损失金未缴,目前程序仍在进行中”
在警方已介入调查一起指控全南地区某太阳能开发商以电站买卖为诱饵,诱导约40亿韩元投资后却未履行合同的案件之际,涉事企业方面出面全面反驳报案人主张。
全南警察厅反腐败调查2队已受理针对位于全南的太阳能开发企业S公司代表A某等2人的报案,目前正以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诈骗)、职务侵占信任、职务侵占等罪名展开调查。
根据报案材料,报案人于2024年9月30日与A某方面就位于全南新安郡荏子面三斗里、2个1兆瓦级太阳能发电站园区签订了整体转让受让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在电站竣工后,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受让项目权及相关权利。
报案人主张,此后其以定金、中期款和尾款等名义共支付了39.5亿韩元,但截至目前发电站转让与受让仍未完成。
其立场是,尽管因韩国电力配电线路施工延迟等问题,预计项目难以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但A某方面并未就相关事实作出充分说明或提供信息。
报案人方面还称:“A某方面即使在发电站竣工后,仍以各种理由持续拖延履行合同”,并称“即便在使用前检查完成后,也未立即通知此事,只是一味催促支付尾款”。
其还表示:“因此我们失去了提前准备金融机构贷款等机会,这疑似是为了施加资金筹措压力而实施的欺瞒行为。”
不过,A某方面反驳称,报案人方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A某方面称:“报案人支付中期款和尾款的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期限,且也未支付由此产生的延期损失金。合同签订后,我们在收到韩国电力公文后才得知延期事实,而且由于与受让方之间也已就韩国电力施工延迟的可能性进行过沟通,因此合同中也已明确写明,因韩国电力施工延迟,竣工时间可能顺延。”其并称:“在合同义务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无法完成转让与受让程序。”
其还解释称:“此次合同并非单纯转移发电站股权,而是包含土地、发电设备及各类许可审批权利在内的整个项目转让受让合同。我们正依据相关法令和行政程序推进必要手续,并按照合同内容正常履行中。”
对于“延迟通知使用前检查完成事实,从而剥夺金融机构贷款机会”的说法,A某方面也予以否认。
A某方面表示:“合同中并不存在就使用前检查完成事实另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并称:“据我们所知,报案人方面因资金状况,中期款支付也曾延迟,在筹措最终尾款过程中,使用的也不是金融机构贷款,而是民间借贷。”
其还补充称:“合同目前仍在按程序推进,无法认同单方面提出的诈骗主张。”
另一方面,据悉警方已于今年4月对报案人与被报案人实施对质调查,正在核实合同签订经过、资金流向以及合同履行全过程等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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