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379次鸡眼去除手术后申请手术保险金
一、二审:“鸡眼属于条款规定的免责对象” 判决返还
大法院:“虽误解既判力,但免责判断正当”
韩国大法院作出终审判断称,为去除鸡眼或胼胝而接受数百次冷冻凝固术,依据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皮肤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支付手术保险金。
据法律界7日消息,韩国大法院(审判长法官 Oh Seokjun)近日在投保人A某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本诉,以及保险公司对A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反诉请求诉讼中,维持了支持保险公司一方的二审判决。
A某于2016年7月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因疾病接受手术时,每次可获得30万韩元手术保险金。此后,A某自2016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多家医院为去除鸡眼及胼胝,共接受379次冷冻凝固术,并据此申请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对最初114次手术支付了约3493万韩元,但此后主张合同无效及相关疾病属于免责范围,拒绝继续赔付并提起反诉。此前,保险公司也曾于2017年针对A某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但败诉,相关判决已于2020年生效。
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保险公司一方,判令A某向保险公司返还约1783万韩元。二审法院认为,在此前诉讼判决生效后,A某仍反复接受手术等情形表明合同无效。此外,法院还指出,即便合同有效,鸡眼和胼胝依据条款也属于免责规定中的皮肤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无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韩国大法院同样维持了二审关于无需支付保险金的结论。不过,大法院同时纠正称,鉴于在以往诉讼中,合同有效的判决已确定生效,因此本案二审再次认定合同无效,属于误解“既判力(确定判决的拘束力)”法理的错误。
尽管如此,大法院仍认定鸡眼和胼胝属于免责对象,因此未推翻原判结果。合议庭表示:“原审认定‘鸡眼及胼胝’属于本案免责条款规定的皮肤疾病,因此被告对冷冻凝固术不负有支付保险金义务,这一判断正当。”并称,“此前关于既判力范围的法理适用错误,并不影响判决结果”,据此驳回上诉。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