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3400万韩元,收取年化324%利息
庭审期间向被害人返还超额利息
一二审均判全额追缴……大法院维持原判

即便在审判过程中,已将超过法定限制利率收取的全部非法利息返还给债务人,但由于这笔钱属于已经取得并消费的犯罪收益,因此仍应全额追缴归国库,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最终判断。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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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Oh Gyeongmi)在对因涉嫌违反《贷款业登记及金融使用者保护相关法律》等罪名被起诉的无登记放贷人A某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并追缴约4765万韩元。


A某被控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向债务人B某出借约3400万韩元后,以本金和利息名义收取了8250万韩元。当时适用的利率年化高达324%以上,A某超过限制利率(年化24%)收取的非法超额利息就达到约4765万韩元。


A某在一审审理期间,以和解金名义向B某返还了5500万韩元,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金额的全额。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已将犯罪收益全部返还给受害人的被告,再次就相应金额作出追缴命令,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这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并下令追缴全部超额利息。法院指出,A某既然已将收取的利息以现金提取并予以隐匿或消费,那么事后返还也不能将其排除在追缴对象之外。



大法院同样认为原审判断正确。合议庭表示:“即使被告人已返还其收取的全部超额利息,这也不过是在其消费犯罪收益后所作的返还而已。”并指出,“在适用《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时,即便考虑比例原则,原审就相当于全部超额利息的金额作出追缴判断,也不存在误解犯罪收益构成要件及比例原则相关法理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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