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足以让人误认为是真实市场的外观”

即使开设并运营的是实际上并未进行股票买卖的“虚假投资网站”,只要其具备类似真实市场的外观,也构成违反《资本市场法》,韩国大法院作出上述判断。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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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5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Kwon Youngjun)5日在A某因涉嫌加入并参与犯罪团伙、诈骗、违反《资本市场法》等被起诉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对其违反《资本市场法》等部分罪名判定无罪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南部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指出:“《资本市场法》规定的金融投资商品市场,不仅包括实际发生买卖的市场,也包括具有足以让具备通常注意义务的普通市场参与者认为实际存在买卖之外观的市场。”


A某作为“荐股群投资诈骗”组织的客服中心员工活动,于2024年4月至7月期间通过Telegram荐股群诱导投资者。该组织开设了与国内外股票指数数据实时联动的虚假投资网站,随后从62名投资者处共骗取84.3628亿韩元。


此次审判的争点在于,实际上并未发生交易、仅被用作欺骗受害者手段的虚假网站,是否属于《资本市场法》所禁止的“金融投资商品市场”。


一审认定A某全部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二审就违反《资本市场法》等部分指控判定无罪,将刑期减为4年。二审认为,该网站不过是用于欺骗受害者的手段,且并未实际进行证券买卖,因此难以断定其属于金融投资商品市场。



不过,大法院未予采纳。大法院表示:“即便投资网站上并未实际发生买卖,只要其具备足以让普通投资者误认为是真实市场的外观,仍有成立违反《资本市场法》的可能。”并指出,“原审仅以不存在实际买卖为由作出无罪判断,属于误解相关法理、从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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