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地方选举选票短缺风波
现任法官担任选管会委员长
被指与司法部门存在“结构性勾连”
即便提起选举异议诉讼也几乎注定被驳回
虽有改革法案但仍在国会搁置中

在6·3地方选举中发生的首尔地区选票短缺事件,正令外界对选举管理委员会行政失当的批评持续升温。法律界内外也出现声音指出,选管会行政便利主义的背后,存在其与司法系统的“结构性勾连”。批评认为,现任法官兼任各级选管会委员长,实际上成为了司法上的“挡箭牌”。


5日,法律界普遍认为,对于此次6·3地方选举中发生的选票短缺事件,即便提起选举异议诉讼,实际上也很难发展为判定选举无效。根据《公职选举法》第224条,法院仅在“认定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时”才会承认无效。2020年第21届国会议员总选举结束后提起的126件选举无效、当选无效诉讼,在大法院均无一件获得支持,全部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之一,被指是“法官兼任选管会委员长的结构”。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及各级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依法应由委员互选产生。自1963年选管会成立以来,按照惯例,中央层级由大法院法官、道市层级由地方法院院长、市郡层级由审判长法官以非常任形式兼任。其初衷是借助司法独立性来维护选举中立性。然而,这一结构反而使选管会成为不受制衡的“禁区”。前国民力量议员 Kim Woong 在接受阿视亚经济采访时表示:“由法院院长级人物担任选管会委员长,会赋予选管会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并使制衡手段失效。”他还称:“即便选管会出现问题,法院也往往不愿承认由同僚法官担任首长的机构存在过错。”


选票大乱……法官兼任引发争议,选管会“司法禁区化”遭质疑 View original image

这种兼任结构还在地方政界引发了有关法律解释是否公平的争议。也就是说,担任地方选管会委员长的地方法院院长或审判长法官,其判断往往会左右地方民选公职人员的命运。政界相关人士透露:“地方选管会一旦提出检举,检方往往在缺乏充分筛查的情况下就提起公诉,最终又由与检举主体首长同属司法系统的法院法官负责审理,这种畸形结构不断重复。”他还称:“在地方首长之间,甚至流传着一种无奈说法,即与当地法院院长维持良好关系,才是最重要的政务因素。”


就连《公职选举法》第225条关于选举诉讼处理期限所规定的“应自起诉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判决”,也屡屡遭到无视。这是因为司法系统将该条款任意解释为并非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即便不遵守也不会受到处罚的训示性规定。前议员 Min Kyungwook 提起的2020年第21届国会议员总选举无效诉讼,最终驳回判决直到2022年7月才作出。


相关改进法案目前仍在国会搁置。2024年,国民力量议员 Kim Minjeon 提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法修正案》规定,在各级选管会委员资格中,不再限定为“法官”,而改为“对选举管理及选举犯罪具有丰富见识的人士”等内容。法案还包括,将原由现任大法院法官等以“非常任”方式担任的中央及道市选管会委员长,改为“任期2年、不得连任的常任职”。



也有观点主张,应将选管会改为仅在选举期间运作的“非常设机构”,并将其排除出宪法上不接受审计的“独立机构”范围。一名要求匿名的律师表示:“由于政界利益相互交织,问题始终无法得到纠正。”他还称:“无论怎么看《公职选举法》,都找不到解决这种监管空白的规定。即便是为了填补法律空白,也有必要采取将选管会改为非常设机构的措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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