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违宪决定之前,慰抚金请求权事实上无法行使”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5·18民主化运动期间因戒严军暴力而受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向国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慰抚金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据法律界4日消息,大法院第三部(审判长为大法官 Eom Sangpil)在5·18民主化运动受害者及遗属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撤销了二审关于部分原告败诉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光州高等法院重审。
本案起于5·18期间遭戒严军侵害的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虽曾依据《光州民主化运动补偿法》领取补偿金,但此后又就精神损害另行请求国家赔偿并提起诉讼。
本案争点在于,鉴于时间已过去较久,家属请求慰抚金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以及兄弟姐妹等是否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大法院认为,应当承认家属固有的慰抚金请求权。尤其对于国家主张诉讼时效完成一事,法院判断称:“在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决定之前,原告事实上存在无法行使慰抚金请求权的障碍事由。”
此前,宪法法院曾于2021年5月裁定,即便已经领取补偿金,也不得就精神损害另行请求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款违宪。
一审和二审依据宪法法院的决定,承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兄弟姐妹等部分家属固有的慰抚金请求,则以时效已过或条件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或仅作有限承认。
但大法院表示:“原审否认或限制家属固有慰抚金请求权的判断,存在误解法理的错误。”因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要求就原告的慰抚金请求部分重新审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