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公司内部贷款也是为了保护经营权”

Han Juhee Han & Brothers会长一方主张,在收购Bodyfriend经营权过程中发生的310亿韩元资金缺口筹措,并非通过借新还旧的拆借行为,而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为避免交易告吹而履行责任。

参考图片。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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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36刑事部(审判长 Lee Junghyeop)于1日就Han会长与Bodyfriend创始人 Kang Ungcheol等人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诈骗及背信等罪名所提起的公诉开庭,对Stonebridge Holdings代表Kim某进行了证人询问。


在当天庭审中,Han会长一方强调,由于作为锚定投资者的储蓄银行联合会(Saemaul Geumgo)退出,导致约310亿韩元的资金缺口。在连共同GP Stonebridge都难以筹措追加资金的情况下,Han会长动用个人网络和资产,试图亲自承担资金不足部分,一方如此主张。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Kim代表作证称:“当时Han会长说‘什么都不要做,我自己来处理’,表现出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强烈意志,只能选择相信他。”


相反,检方则认为,此过程实质上是试图在没有自有资本的情况下收购公司的一种借新还旧式的杠杆收购。检方立场是,Han会长在并无实际出资能力的情况下,欺骗Kang创始人骗取投资款,并以个人名义获得的短期借款等方式拼凑收购价款。


围绕“100% Drag-along(强制共同出售权)”条款的性质,双方也展开了攻防。Han会长一方主张,该条款是Stonebridge方面为降低收购融资利率而擅自向贷款银团提出的建议。相反,Kim代表表示:“从买方立场看,更倾向于拿到全部股权,这是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行业的一般惯例,也是促成交易的必备前提条件。”


对于收购后不久发生的Kang创始人规模达167亿韩元的公司内部贷款,Han会长一方也主张这是经营判断。其称,该笔贷款是为了防止Kang创始人的股票被外部债权人质押,导致经营权动摇,而作出的合法董事会决议。



Kim代表在辩护人询问中同样解释称:“我们判断,稳定股权、避免股票在外部流通,符合保护经营权的目的”,“这是经过董事会一致决议和法律审查的程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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