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能以文义中不存在的条件否定履行确认书效力”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不能以并未记载在文义中的条件为理由,拒绝履行根据损害赔偿履行确认书所负的给付义务。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于29日就因校园暴力失去女儿的原告A某对其前诉讼代理人律师 Kwon Kyunga 及法务法人 Haemir 等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就约定金给付请求部分判决原告败诉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但对原审所认定的6500万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220万韩元Haemir的代理费返还部分,上诉被驳回,该部分判决因此确定。
此前,律师Kwon在A某针对加害学生提起的民事诉讼二审中,三次未出席辩论期日,导致上诉被视为撤回;对于一审胜诉部分,她也未告知委托人,致使错过上诉期限。
此后,律师Kwon在告知事实的同时,向A某出具履行确认书,载明将在去年年底前支付共计9000万韩元,并交付给A某。原审认为,该确认书是以“案件不被媒体报道”为条件而制作的,既然实际上已经发生报道,则无需履行给付义务。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履行确认书中完全没有明示任何给付条件,而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却未将合意条件记载其中,这难以令人信服”,并判示应当依照处分文书的文义认定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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