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解雇事由与记载不符
违反劳动基准法书面通知义务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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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医院经营者单方面解雇了内科诊疗科长,事后却主张这是“合意解除”或“主动辞职”,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作出的救济裁决,但最终败诉。


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Jin Hyeonseop)在今年4月就于忠北阴城郡经营诊所的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要求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一案中,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2024年7月,A某以“经营上的原因”为由,向在其医院担任内科诊疗科长的B某递交了合同终止通知书。对此不服的B某向忠北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劳动委员会认定“属于因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而构成不当解雇”,裁定支持B某。A某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但被以同样理由驳回。


A某主张:“B某通过变更离职日期等方式接受了合同终止,并自愿离职,还收取了合意解除所支付的600万韩元慰劳金”,据此提起诉讼。


但合议庭未采纳A某的主张。


合议庭表示:“B某在收到合同终止通知后,明确抗议称‘以经营上的理由单方面通知解雇,心情万分悲痛,将走法律程序’”,“仅对最终工作日作出部分调整,只能视为对解雇通知作出的后续安排,难以认定其接受了劝退或表达了自愿离职的意思。”


对于A某支付的600万韩元,合议庭指出:“这仅是履行雇佣劳动厅关于未付工资的整改命令,不能视为合意解除所支付的慰劳金。”



合议庭还指出:“A某实际上是以B某‘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态度不诚实’等为由将其解雇,但在书面上仅记载‘经营上的原因’,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关于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雇事由的义务。”合议庭接着表示:“也不存在可以认定存在紧迫经营需要,或已经尽到避免解雇一切努力的证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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