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依职权重启1983年案件
“暂缓起诉·不起诉处分受害者获救济首例”
检方对一名在上世纪80年代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而被作出暂缓起诉处分的在日侨胞留学生“间谍团事件”受害人的案件,依职权重新启动并作出无嫌疑处理。这是过去史案件中,对曾被作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处分的受害人,检察官依职权重新立案并作出无嫌疑处理的首例。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28日表示:“对1983年11月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而被作出暂缓起诉处分的金某案件,依职权重新立案并作出无嫌疑处理。”
金某是《保安司》一书的作者,他向检方提交了请求撤销暂缓起诉处分的陈情书。检方在审查陈情内容和过去案件记录后,判断当时对金某案件作出无嫌疑处理才是适当的。
检方注意到,金某于1983年7月被国军保安司令部带走并接受调查。当时保安司并无对平民的侦查权,却仍对金某进行调查,检方认定在此过程中对金某实施了非法拘禁。同时,还考虑到作为金某共犯被起诉的徐某在经过再审后,于2017年8月被最终判决无罪这一点。
金某于1983年7月被带到保安司后,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罪名接受调查,内容包括:“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在日同胞间谍徐某,接受思想教育并与其往来;1976年3月奉徐某指令回国,搜集国家机密并领取活动经费”等。此后,同年11月,他在首尔地方检察厅被作出暂缓起诉处分。
暂缓起诉是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可综合考虑犯罪动机及犯罪后情状等因素,决定暂缓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与不起诉处分相同,被视为以有罪判断为前提的处分。
检方说明此次处分的背景时表示,在过去史案件中,被起诉并经最终判决有罪的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但对于被作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处分的人,则不存在可以另行启动的权利救济程序。
检方表示:“鉴于被作出暂缓起诉处分的人并无法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的独立权利救济程序,本案是检察官依职权重新立案并作出无嫌疑处理的首例”,并称:“今后在涉及人权侵害的过去史案件中,将继续作为公益的代表者和客观的法律执行机关,切实履行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和保障人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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