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稿酬的价格千差万别。几年前,教保文库光化门招牌征文中被选中的一句话,奖金高达100万韩元。若不是这类活动中获奖的文字,稿费通常按每200字为一张稿纸的单位来计算。以国内作者为例,每句平均稿酬能超过5000韩元的比例恐怕不到一半。

不论稿酬高低,他人绞尽脑汁、耗费心力写出的文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应当受到尊重。这里所谓的“实质上的尊重”,指的就是对著作权的尊重。


然而,如果过度保护著作权,反而可能成为文化发展的绊脚石。基于这一点的考量,著作权法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他人的作品。“自由利用”是指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为使用支付对价。相关条款就是如下的第28条:“为报道、批评、教育、研究等目的,可以在正当范围内,依照公平惯行引用已经公表的作品。”


在这一条款中,“正当范围”甚至没有被写入总统令。大法院的判例也偏重“定性”表述。大法院仅在判例中表示:“从其表现形式来看,被引用作品(略)应当被认定为相对于引用作品具有从属性质的关系。”意思是说,相比引用的文字,作者自己撰写的文字必须居于主体地位。


那么,“具有从属性质的关系”究竟到什么程度才算满足?是五五开(引用一半、新写一半)吗?围绕这一点,作者和出版社从业者一直挠破头皮。我很久以前听到的一个标准或惯例是:“引用一个段落的篇幅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后我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标准则短得多。有一位既是作者又是出版社代表的人士,甚至在引用一句话、乃至一个短语时,也会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引用不仅能让文章的表达更加丰富,也是将作者自己的思考与经验,同既有著作权人的思想经验相连接、扩展并加深的过程。然而,正因为苛刻的标准或惯例,这种引用变得麻烦起来。借由图书进行思想交流的阻力也随之增大。


有一位对这种状况感到郁闷的出版社代表对我说:“可以更自由地引用”,并表示“最好能因此而有人就我们出版社出版的书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他的意思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要打到大法院,促成新的判例出台。


终于,一个“定量化”的建议出现了。律师 Jeong Jiwoo 提出:“如果被引用的对象是文字作品,那么至少要遵守这样一条原则:用‘我的语言’写成的解说、批评、研究、评论等内容,其篇幅应当达到摘录引用部分的三倍以上。”这一方案发表于今年3月出版的《为出版人准备的著作权法》一书中。当然,这一标准并非绝对。除篇幅之外,还应当考虑的其他方面,该书中有详细说明。人们期待,这一方案能缓解长期束缚国内出版界的引用限制。


这篇文章本身也体现了引用的重要性。像本文这样,通过适当的引用,Jeong 律师的建议才能更为完整地传达出来。当然,本文已经满足了他所提出标准中的定量部分要求——他写下的句子仅占全文篇幅的四分之一以内。



Baek Woojin 经济专栏作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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