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鉴定结果推定为电气原因……缺乏纵火证据”
一名因被控为骗取保险金而纵火焚烧自己经营的店铺、在一审被判实刑的个体经营者及其熟人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
合议庭认为,作为侦查“决定性证据”的对话录音文件可信度较低,当时火灾更有可能是台风导致的漏电或短路等电气原因,而非人为纵火。
光州高等法院第1刑事部(审判长 Kim Jinhwan 首席法官)27日表示,在个体经营者A某及其熟人B某因现住建筑物放火罪被起诉,并在一审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的案件二审中,推翻原判,均宣告无罪。
A某被控与B某预谋,于2012年8月28日夜间至29日凌晨间,在全南长兴将自己经营的零部件代理店故意纵火,致使建筑物462平方米被全部烧毁。
当时侦查机关认为,A某在代理店内物流仓库点燃蜡烛后外出,负有债务关系的B某利用易燃物纵火,据此将二人移送审判。该案在最初调查时以单纯火灾结案,A某领取了数亿韩元保险金,但一年多后,基于第三人提交的对话录音文件,纵火侦查被重新启动。
尤其是,A某在因其他犯罪嫌疑接受调查期间潜逃,逃匿约12年后才被起诉。一审法院以录音文件和A某的自白等为依据,认定全部公诉事实成立,判处实刑。
然而二审法院的判断不同。合议庭认为,作为定罪核心证据的录音文件及庭审证言的可信度不足。
二审合议庭指出:“与A某就火灾情况进行对话并录音的第三人,虽举报了保险诈骗,却对提交证明资料态度消极”,“难以断言录音文件中A某的陈述是在不存在任意性或虚假介入可能的状态下作出的。”
此外,客观的火灾原因调查结果也成为无罪判决的依据。合议庭表示:“现场勘验结果报告中记载,起火点推定为电气原因,且火灾前受台风影响,当地发生多起停电事故,从这一点看,不能排除漏电或短路的可能性。”随后还指出,火灾现场未发现易燃物,蜡烛或易燃物的购买渠道也未得到证明。
合议庭称:“从A某在火灾前后锁门外出,并拜托其他熟人帮忙搬走器具这一点来看,其似乎并未预见火灾的发生”,“仅凭A某与B某因私交而通话这一情形,无法断定二人共谋纵火,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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