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库存异常引发审计…3年后东窗事发
二审合议庭称“情节恶劣” 驳回上诉

大米袋。联合通讯社供图

大米袋。联合通讯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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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应用于学校供餐的大米偷运出去以获取不当利益的农协合同制职员,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实刑。


光州高等法院全州审判部刑事第1部(审判长法官 Jeong Mungyeong)26日表示,在针对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挪用)等被起诉的A某(36岁)以及因涉嫌职务侵占等被诉上法庭的B某(38岁)的上诉案件中,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二人分别判处4年和1年有期徒刑的原判。


据悉,全北地区某农协的合同制职员A某和B某,于2021年至2024年间,将全州一处粮食仓库中的大米、糯米和黄豆等粮食偷运出去,分别以6.2亿韩元和8000万韩元的金额,低价出售给碾米厂等处,被检方以此起诉。


A某通过上述犯罪获取了约1.1亿韩元的不当利益,B某则获取了约1500万韩元的不当利益。


该农协运营的这座仓库,原本是用于存放供应给全州地区小学、初中、高中的学校供餐用大米。当时A某等人在该农协负责供餐配送、库存管理、验收、订货等业务,利用职务便利,在138次中多次少量地盗取粮食。


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在2024年4月,该农协对仓库库存出现短缺情况产生怀疑并展开自查审计后,于3年多后才被揭发。



二审合议庭指出:“从犯罪的经过和内容、手段与方式等方面来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且具有极大可非难性”,“至今为止,被告人尚未全部赔偿损失,也未得到作为受害方的该农协的原谅。”同时表示:“综合上述情况难以认为一审的量刑过重,超出了酌情权的合理范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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