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大银行是否遵守《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展开检查
就债务重组通知“送达”不充分提出大规模指摘
催收总量制运作不成熟也被列入指摘对象
银行业提交意见书称“通知送达方式限制很多”

据悉,金融监督院在针对五大银行开展的逾期债权债务人保护实态检查中,查出多起未遵守《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程序的案例。《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实施后,对于丧失期限利益、申请住宅拍卖、债权转让等债权回收措施,事前通知方式已由单纯“发出”改为必须确认是否“实际送达”债务人。然而,大部分银行被指仍沿用以发出为中心的传统做法,并未切实确认通知是否送达。另一方面,银行业界则不满称,将因删除债务人联系方式或变更居住地等导致现实中难以确认送达的案例也纳入指摘对象,有失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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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据金融监督院及银行业界消息,金监院针对五大银行(KB国民银行、新韩银行、韩亚银行、友利银行、NH农协银行)是否遵守《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开展了不定期检查,目前正通过向各银行征求意见书等方式收尾检查程序。检查对象期间为去年4月17日至今年4月初,约1年时间。《个人债务人保护法》于2024年10月17日实施,此前自去年4月16日起设置了为期6个月的劝导期。


本次检查中,银行业主要被指出的问题,被认为是与债务调整可能事实的通知义务相关的“送达主义”未被遵守。以往逾期管理实务中,只要银行向逾期借款人通过邮寄或短信等方式发出丧失期限利益通知,经过一定期间后即发生效力。所谓丧失期限利益,是指债务人发生逾期等违反约定行为时,丧失原本可以分期偿还至到期日的权利,必须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的状态。


《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实施后,以发信为中心的惯例难以再被认可。银行在采取丧失期限利益、申请住宅拍卖、债权转让等债权回收措施前,必须事先向债务人通知应对要领及债务调整请求权等内容。在此过程中,金融公司仅证明已发出通知书并不够,还必须确认通知是否实际送达债务人。


监管当局指摘未查明送达与催收总量制操作不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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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大部分银行在此过程中未充分确认通知是否送达即办理相关业务。具体而言,向没有手机或已取得重整用负债证明书的债务人未发送长文短信(LMS)的情况,被列为主要指摘对象之一。若难以确认是否送达,还应履行确认“明确”退件事实等追加程序,但被认为这些程序并未得到充分执行。


催收总量制运作不熟练也被指列入问题范围。《个人债务人保护法》规定,债权催收人不得就单笔债权在7日内进行超过7次的催收联络。此举旨在防止因上门、电话、短信等催收目的的联络反复进行,而给债务人带来过度压力。


一家市中银行高管表示:“据我所知,逾期通知系统一直是以账户为单位而非以借款人为单位运作,这一点也受到指摘。”银行业界过去多以账户或单笔贷款为单位进行逾期通知。例如,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持有信用贷款、循环贷款等多笔贷款,如多个账户发生逾期,则按账户分别发送通知短信。据悉,部分银行在法律实施后仍未充分整顿既有的按账户通知惯例,因而在催收联络次数管理方面被指不够到位。


银行业界:“认同立法宗旨,但现实限制未被充分反映”

银行方面表示,虽同意以保护债务人权利为宗旨的制度方向,但认为在检查过程中现实限制并未得到充分反映。为配合《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实施,银行新设了非面对面债务调整流程并整备相关系统,但对于没有联系方式或已变更居住地的债务人,通知能否送达存在现实局限。


一位市中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取得重整用负债证明书的客户多处于个人重整程序中,为防止投诉,有时不会向其发送LMS。对于在初次申请贷款时登记的手机号码,后来在银行信息栏中删除的债务人,要让通知实际送达,在现实操作上并不容易。”



对于无法发送LMS的债务人,虽应通过内容证明邮寄或挂号信寄送通知书,但银行业界反驳称,若登记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这一点也难以做到。另一家银行业界相关人士表示:“在受检过程中,连枝节性部分都被集中调查,并被要求提交过多资料。据了解,《个人债务人保护法》运行尚未完全稳定的初期阶段,本就难免出现许多试错,但监管部门只要发现稍有偏离法律条文之处就进行指摘和追问,这种方式令银行方面感到颇为吃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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