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公平交易还是欺骗性诱导?
看重价格的美国,看手段的韩国
虽无标准答案,却必须思考规制方式
在便利店里,人们经常能看到“买一送一”的商品,超市传单上也充斥着“半价特卖”的广告。有些商品便宜到让人怀疑“按这个价格卖还有不赚钱的吗?”。在美国和欧洲的反垄断法文献中,这类商品被称为“loss leader(亏本引流品)”,直译成中文就是“诱饵商品”。从经营者立场看,这是明知要亏本仍然出售的商品,但正因为如此,能够把顾客吸引进来。一旦消费者走进卖场,他们往往不会只买这一件就离开,而是很可能顺带购买其他商品。
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法律对这一点看得相当严肃。大型流通企业相比小商户,资金周转更为充裕,即便某一商品亏本,也有能力通过其他商品弥补亏损。因此,大型流通企业可能利用所谓的“掠夺性定价策略”,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特定品类,使周边小商户逐步丧失竞争力,最终被逐出市场。正因如此,法国、德国等国家干脆在法律上禁止低于成本价的销售,美国不少州也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汽油或食品必须保有最低利润率。表面看,这像是要求商家“对消费者卖得更贵”的奇怪规制,但其背后意图在于防止掠夺性价格竞争。
不过,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认为,带有掠夺性意图、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诱饵商品的情形在现实中极为罕见。即便确有其事,也很难在法庭上证明其反竞争意图,而且相关规制还可能连带抑制正常的价格竞争,带来副作用。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一概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条款,在实际诉讼中,掠夺性定价被法院认定成立的案例也并不多见.
我国也有类似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平交易法》将不当廉价销售,即以赶走竞争者为目的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归类为不公平交易的一种类型,但单纯低于成本的价格本身并非问题焦点。监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这种低价定价是否有可能威胁到竞争者,尤其是小商户的生存。换言之,与其一刀切禁止短期促销性质的诱饵商品,不如只在具有限制竞争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才进行制裁。
有趣的是,在韩国,诱饵商品不仅在价格层面受到规制,还在其他方面受到约束,典型的就是对广告或赠品形式诱饵的规制。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面向儿童的商品。我国曾一度流行买零食或童话书就会附送玩具的销售方式。笔者小时候也曾因为想要玩具,而买了一本自己其实并不感兴趣的书。此后,政府通过《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禁止此类广告,并宣布要集中整治以玩具为诱饵的零食广告。在这里,被视为问题的并不是价格,而是那些会诱导辨别力较弱的儿童过度购买的玩具。
在线上环境中,情况也类似。网购时常能看到标价“9900韩元”的广告,但点进去后,真正可以购买的选项大多要贵得多。只把某个选项标成超低价,而在结算阶段价格又提高的结构,根据《电子商务法》,属于具有欺骗性的标示或诱导行为,因而成为处罚对象。这类被称为“暗黑模式(dark pattern)”的策略,与其说是美国意义上的loss leader(低于成本的诱饵价格),不如说更接近“诱饵广告”。商家先用醒目的价格或“限量”字样吸引点击,再在实际销售条件上把消费者引导到完全不同的方向。
归纳来看,美国和欧洲首先会怀疑“价格过低”是否体现为不公平竞争,而韩国则更警惕“诱饵过于花哨”。一方通过划定价格竞争的下限来规制,另一方则通过规制诱导手段和广告行为来着手。哪一种方式更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和维护竞争,目前并没有标准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玩具、赠品、超低价选项等,都可能成为吸引某人的“诱饵”。因此,立法者有必要超越价格本身,认真思考:对这些形形色色的“诱饵”,应当在何种范围内、依据什么标准、以何种方式加以规制。
Seo Boyoung 美国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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